無辜者拯救項目

無辜者拯救項目是從1980年起,美國各地自願投身於刑事錯案糾正、救濟的“無辜者拯救項目。這些項目依託各地法學院教授、學生的人力與專業,致力於向最困窘的無辜蒙冤者提供他們最難以得到卻最急需的法律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辜者拯救項目
  • 外文名:The innocent to save the project
美國大部分州都至少有一個“無辜者拯救項目”類機構,很多法學院的教授、學生以及律師都自願加入到這類非盈利性機構中為無辜者提供幫助。一般來說,“無辜者拯救項目”機構都是大學法學院內部設立的實踐教學機構,或者是附屬於大學法學院的非贏利性組織。儘管各“無辜者拯救項目”機構在管理模式、受案類別等方面有區別,但它們都具有共同的目標,即致力於刑事錯案的糾正、救濟。
“無辜者拯救項目”工作目標的重心,是“向最困窘的無辜蒙冤者提供他們最難以得到卻最急需的法律服務”。因此,各機構篩選案件時,不約而同地需要考慮到申請人本身的收入狀況、是否已有代理律師、所處的法律程式狀態等情況。首先,無論是否在案件受理標準中予以明示,“申請人無力聘請私人律師、或者無法獲得委派律師的幫助”都是美國各地“無辜者拯救項目”受理案件的慣例前提條件。例如,紐奧良的“無辜者拯救項目”就規定申請者必須是貧困者,威斯康星州立大學法學院“無辜者拯救項目”也不向正在接受律師代理的人提供幫助。而且,幾乎所有的“無辜者拯救項目”都規定,無罪申請案件必須用盡所有可能的直接抗訴權。例如,威斯康星州立大學法學院“無辜者拯救項目”規定,只有當申請人已被定罪並用盡了所有直接抗訴的機會或者抗訴時間已過時,本機構才能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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