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托收

無證托收是出口商根據契約發貨後,開具匯票連同貨運單證,通過當地銀行委託其國外聯行或代理行向買方收取貨款的一種方式。這種托收方式不使用信用證,故稱“無證”。按有無單據付款劃分,可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兩種。光票托收是指匯票不附帶貨運單據的托收。

跟單托收是指匯票連同所附貨運單據一起交銀行委託代收。跟單托收根據交單條件的不同,分為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兩種:(1) 付款交單(簡稱D/P),是受委託的代收銀行在進口商付清票款之後,才能將貨運單據交給進口商的一種方式。付款交單還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兩種:即期付款交單指由出口商開具即期匯票,通過代收行向進口商提示,進口商見票後即需付款,並在付清貨款時領取單據。遠期付款交單指出口商開具的是遠期匯票,通過代收行向進口商提示,由進口商承兌,待匯票到期時付款贖單。到期前匯票和貨運單據保留在代收行。(2) 承兌交單 (簡稱D/A),是指進口商承兌出口商的匯票後,即可從代收銀行取得貨運單據的一種方式。進口商在匯票到期日再向代收銀行付款。承兌交單只適用於遠期匯票的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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