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試崗

無薪試崗

無薪試崗,指試用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為了相互了解而約定的考察期。但一些企業卻採取種種手段讓本該拿到報酬的勞動者白幹活的行為。對於這種無薪試崗行為,專業人士指出是違反勞動法律的,用人單位應當立即糾正同時完善用工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薪試崗
  • 相關法規:《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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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現象

試用期是勞動關係中較為特殊的一段時期,是員工和企業建立勞動關係後,為了相互了解而約定的考察期。記者採訪發現,部分企業為了避開試用期用工成本,選擇招非全日制員工、無薪培訓輪崗、簽短期無薪上崗協定等違法方式“試用”員工,讓本該拿到報酬的勞動者白幹活。

社會案例

2020年1月,趙建軍應聘到一家商超做果蔬分揀員。公司先與他簽訂了3個月的非全日制勞務契約,約定每天下午工作3個半小時,按小時發工資,合格後簽訂勞動契約。疫情發生後,工作量翻了3倍,趙建軍每天主動加班一個半小時,儘管勞動報酬多了,可公司對“轉正”隻字不提。
2020年2月22日,周恬通過了一家食品生產企業的視頻面試,找到了人生的第一份工作。兩天后,周恬興致勃勃地到企業入職,卻被告知先要無薪試崗。3頁長的試崗協定約定:試用期5天;除早午餐外,不支付任何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企業覺得員工不適合崗位,可不錄用不給賠償。當天,和她同來的還有10人。結果5天后,企業以“暈流水線”為由未錄用她。而且,同來的10個人也都沒留下。

相關法規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出《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當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時,勞動關係成立。一旦雙方形成勞動關係,即便是1天,公司也應當支付勞動者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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