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行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別實施加害行為造成同一損害,但數人之間並無意思聯絡,也無共同過錯的侵權行為。對於這種行為,根據各加害行為對損害結果之原因力大小確定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各加害行為均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各加害行為對損害結果僅有部分原因力的,則承擔與其原因力相適應的責任;難以確定原因力比例的,則平均承擔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行為
- 定義: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別實施加害行為造成同一損害,但數人之間並無意思聯絡,也無共同過錯的侵權行為
- 類型:法律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