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創腦水腫動態監護儀是一種用於及時反映腦出血後血腫和血腫周圍水腫,腦梗死、腫瘤、外傷、中毒等原因引起的腦水腫的動態變化的檢測儀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創腦水腫動態監護儀
- 外文名:Non-invasive Dynamical Brain Edema Monitor
定義,無創腦水腫動態監護儀結構,無創腦水腫動態監護儀工作原理,無創腦水腫動態監護儀適應證,禁忌證,操作流程,注意事項,腦水腫動態監護儀與相關儀器比較,擴展閱讀,
定義
無創腦水腫動態監護儀是一種全新的無創、床旁、動態、實時腦水腫監護儀,可及時反映腦出血後血腫的變化和血腫周圍水腫的動態變化,對腦出血、腦梗死、腦外傷、腦腫瘤患者的治療具有極其重要的指導價值。與CT(Computed Tomography電子計算機斷層掃描)、MRI(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磁共振成像),互為補充,實現了用數據反應腦水腫變化趨勢的要求。
無創腦水腫動態監護儀結構
如圖1所示,無創腦水腫動態監護儀主要由顯示器、主機、印表機三部分組成。
無創腦水腫動態監護儀工作原理
無創腦水腫動態監護儀的工作原理包括生物電磁場原理和異物擾動原理。視正常的腦部結構為一種穩定狀態,顱內水腫或血腫從結構上來說是一種異形物體,可擾動腦結構的穩定狀態,從而使顱腦表面注入的低頻電流形成的電流場發生改變,引起電流場的重新分布,電流場分布隨著病灶變化而變化,電流場的改變引起邊界電位的改變,通過現代技術直觀讀取邊界上的電位改變值,客觀反映出顱內水腫的變化情況。
無創腦水腫動態監護儀適應證
1. 有效監護高危腦水腫,及時預警顱內壓失代償。
腦水腫病人擾動係數高於11屬於高危期,擾動係數高於12以上病人發生腦疝的可能性較大。
2. 及時反映脫水治療效果,指導合理使用脫水藥物。
如甘露醇對腦水腫的療效,在注射甘露醇後30分~150分鐘內,腦水腫病人擾動係數可不同程度下降,可根據擾動係數的變化情況,及時評價藥物療效,指導臨床用藥。
3. 超早期診斷腦梗死。
4. 無創監測腦水腫動態變化,判斷患者病情轉歸或預後。
5. 顱腦手術後連續監測,早期判斷術後併發症。
通過對術後進行監測,有效評價手術效果,如可及時發現病人術後再出血,及時採取措施,對症治療,避免錯將腦出血當作腦水腫治療引起的不良後果。
禁忌證
1. 頭顱部有金屬置入物者不宜使用。
2. 頭頸部有皮膚病影響電極貼上者。
3. 對電極貼上劑過敏者。
4. 1歲以下嬰幼兒禁用。
操作流程
操作流程主要有:接通電源、開機;機器自檢後新增病例或監護已有病例;患者準備,後枕剪5cm×5cm,並清潔皮膚;貼上電極,連線導連線;監測並列印數據;安置患者舒適臥位,洗手,記錄。
注意事項
1. 為患者剃髮時,注意動作輕柔,勿過度、用力翻轉患者頭部,以免加重病情。
2. 操作過程中,嚴密觀察患者生命體徵、意識狀態。
3. 後枕貼上處頭髮剃除後可保持3天,第4天操作必須重新進行剃髮清理。
4. 對後枕部和前額的汗漬、油脂、塵土等污垢一定要清洗乾淨。
5. 電極片貼上上去時用8次法成“米”字型壓緊電極片,特別是腦後枕部電極片一定要貼緊。
6. 前額電極片貼上要對稱,後枕電極要居中。
7. 間斷監護:每次監護15~20min。建議每次監護的時間在使用20%甘露醇前的1h內進行,間斷監護在上午、下午各監護1次(病情嚴重的患者可在晚上增加1次),同一患者的監護時間應儘量在相同時段。
8. 連續監護:監護時間大於2h,不超過3h。若監護時間大於3h,則需重新更換電極後再行監護。
9. 每次使用後將整機及導聯線使用75%乙醇擦拭待乾後備用。
腦水腫動態監護儀與相關儀器比較
比較內容 | 無創腦水腫動態監護儀 | 無創顱內壓監護儀 | 有創顱內壓監護儀 |
技術原理 | 生物電磁場原理;異物擾動原理結合阻抗成像技術 | 光閃爍誘發電位 | 腰穿 |
套用 | 動態監護腦部水腫變化 | 檢查顱內壓的結果 | 檢查顱內壓的結果 |
併發症 | 無 | 偶見感染 | 有創、易感染、併發症很多 |
臨床使用 | 台式、床旁 | 台式、床旁 | 神經外科常用、不方便 |
重複性 | 好 | 差 | 無 |
使用人群 | 任何狀態下的患者 | 昏迷病人、盲人不可用 | 需對患者進行評估 |
患者感受 | 無創、無痛苦 | 患者有不適感 | 需麻醉操作 |
操作方法 | 簡單、方便 | 需專人操作 | 很難、技術要求高、需專業人士操作 |
使用成本 | 低 | 較高 | 高、光纖探照 |
擴展閱讀
[1] 熊震,黃宇星,李成勛等.套用無創腦水腫動態監護儀觀察血府逐瘀湯治療急性腦出血後腦水腫的臨床研究[J].中國中醫急症,2017,26(07):1292-1295.
[2] 李國泰,陳盛強.無創腦水腫動態監護儀對腦出血患者治療的指導作用[J].醫學臨床研究,2006(07):1106-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