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典契難以取贖案

無典契難以取贖案,此案發生於南宋時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典契難以取贖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胡應卯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五
案件經過
南宋年間,福建甫陽有胡應卯與曾爚互論贖園及爭採桑葉等事,胡應卯“自稱典肖屯園屋與曾知府,而乃無一字乾照”。曾知府系曾爚之父,“曾爚稱肖屯園屋為其父買業,雖無正契,而有交錢手領,趙判縣已謂可以傍照。又索到丁子昭攤產,縣案兩處皆說,已轉賣與曾知府”,如此則曾爚有三項傍照,蕭屯園屋是賣。但先前縣司受理此案時,判胡“交錢寄庫,與之出據管業”,曾爚之弟曾縣尉替胡交錢五貫,為人不解。經再三審理,此案原是兄弟不和,各自“陰結黨類,兄弟資人互相窘害者”,胡應卯不過是為曾縣尉唆使。“蕭屯園屋,其地利甚微,而胡應卯之所以必欲得之,曾縣尉之所以必欲歸之胡應卯者,蓋曾縣尉為其兄曾爚逐出外釁,而不支公堂錢米,其蕭屯園屋下卻系置公堂米谷之所,曾縣尉無以發憤,故必欲奪之,以歸胡應卯,而資給胡應卯,為無已之訟也”。故判“所有胡應卯所論曾爚贖蕭氏園屋,既無契據,難以收贖”。縣司先來所給無憑公據,合繳四縣收毀。所有寄庫錢,台申縣給還胡應卯。所爭桑葉,據供系胡應卯父子帶領裴丙子等採去,今園既還曾知府,則地利合入有理之家,理還曾知府宅”。主審官於判決之後,猶以為曾氏兄弟為名宦士類,然屢起爭紛,不為官司所治,乞申縣衙,備榜曉示,“應今後詞訴,有與曾氏兄弟干涉者,非弟使人訴其兄,即兄使人訟其弟,並與根究來歷,將套合教唆之徒,痛與懲治,則曾氏之訟庶乎其少息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