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人遙控潛水器(
ROV)協同潛水作業的環境條件、人員要求、設備要求、作業要求和安全要求。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適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16636 潛水員水下用電安全規程
環境條件
3.1 應滿足潛水作業安全的基本規定和環境要求。當水流速度大於0.5m/s、浪高大於1.5m、水下能見度小於10.0m或其他環境因素危及潛水員安全時,不應使用ROV協同潛水作業。
3.2 不應有其他無關的水面吊裝作業。
3.3 不應有水下爆破、污染、障礙物、高壓水射流和電擊等危險因素。
3.3 應提供足夠的水面和水下照明。
3.4 應懸掛相應的水下作業標識。
人員要求
4.1
潛水監督和
潛水員應經過
ROV協同潛水作業程式和風險預防措施的培訓,熟悉ROV的基本結構和工作原理。
4.2 ROV監督和操作員應經過ROV協同潛水作業程式和風險預防措施的培訓,熟悉潛水作業應急程式。
設備要求
5.1 潛水控制室與ROV控制室之間應配備同步的有線語音通信和視頻監視系統。
5.2 ROV的推進器應裝有防護裝置。
5.3 ROV應配備絕緣漏電保護裝置。
5.4 ROV的高電壓部位應有警示標識和防護裝置。
5.5 潛水設備應符合潛水安全規程的相關要求。
作業要求
6.1 潛水監督應與ROV監督共同制訂潛水作業程式、ROV作業程式、潛水作業應急程式和ROV應急回收程式。對ROV作業程式的任何變更,應得到潛水監督的同意。
6.2 潛水監督應與ROV監督或操作員、潛水支持船船長或駕駛員之間建立雙向通信聯繫。
6.3 潛水監督的指揮權應優先ROV監督,所有的ROV操作應經由潛水監督與ROV監督協調。
6.4 ROV吊放系統的吊索應與潛水架(或潛水鐘)的吊索、
動力定位(DP)船的張力索之間保持一個安全距離。
6.5 潛水員入水時,不應將ROV的臍帶作為下潛的導向繩。
6.6 潛水員在水下時,
潛水監督應掌握ROV的狀態。
6.7 未經潛水監督同意和水下潛水員確認,ROV不應接近潛水員。
6.8 未經潛水監督同意,潛水員不應接近ROV。
6.9 潛水作業期間,ROV的施放和回收應得到潛水監督的許可,潛水員應先於ROV出水。
6.10 潛水員入水時或在水下活動期間,應確保其臍帶不與ROV臍帶發生交叉或絞纏。
6.11 若潛水員臍帶與ROV臍帶發生纏繞,ROV應停留在原地,只有在潛水員解脫絞纏後,ROV才能移動。
6.12 潛水作業時,為防止潛水員臍帶與ROV臍帶發生絞纏,潛水員、潛水監督、ROV操作員和ROV監督應密切監視水的流向和流速。
6.13 ROV發生絞纏且需要潛水員協助解脫時,應關閉ROV的所有電源。
6.14潛水監督與ROV監督或操作員、潛水支持船船長或駕駛員之間的通信故障時,ROV應停留在原地,並立即通知潛水員出水。
6.15 水下能見度過低或其他技術原因造成ROV監督或操作員不能確定ROV位置時,應立即通知潛水監督令潛水員出水。
6.16 如潛水員因某種原因不能即刻出水時,ROV監督或操作員應立即關閉ROV推進器的動力,保持ROV的燈光、錄像及聲納的動力,使ROV處於漂浮狀態,待潛水員安全出水後,再回收ROV。
安全要求
7.1 潛水員水下用電作業應符合GB 16636的相關要求。
7.2 潛水員應防止與ROV碰撞和推進器的刮傷。
7.3 用
DP船作潛水支持船時,應防止潛水員與ROV臍帶或DP船張力索發生絞纏。
7.4 用DP船作潛水支持船時,應防止ROV的水下聲波定位發射器對DP定位的影響。
7.5 潛水員應防止ROV的聲納及定位設備可能產生的傷害。
7.6 防止ROV對潛水員可能產生的電擊傷,應評估與測試ROV絕緣和漏電保護性能。
7.7潛水員應防止ROV燈光對視覺的傷害,也應避免燈光對ROV攝像系統的影響。
7.8 潛水員在水下作業時,ROV的水下聲波發射器不應作為DP定位用的感測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