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判決,一般指由於法院、主審法官的粗疏、草率審理判決,從而造成的錯誤法律審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龍判決
- 定義:一般指由於法院、主審法官的粗疏、草率審理判決,從而造成的錯誤法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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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現象
陪審員毫不知情,判決書上赫然有名。因此,公眾難免對整個判決是否公平公正產生懷疑。網路檢索可知,類似“烏龍判決”在很多地方特別是一些基層法院,頻頻出現,它們在一點點蠶食司法公正的同時,加劇了社會公眾的公平焦慮。
法律文書存在一定瑕疵,不排除隊伍管理存在問題,比如,沒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保障陪審員的參審權利,或乾脆就是粗枝大葉,等等。表象的背後,折射出一些值得高度警惕的傾向。若不及時解決,最終受到損害的,除了具體個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有法院的權威和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開庭審理時,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共同參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在上述陪審員“缺席”審判事件中,“缺席”只是表象,程式混亂背後很可能牽扯著對於案情判斷的某種考量。
法律的公平正義不僅僅體現在巨觀的表述中,更應體現在每一個個案的公平正義上。每一個法官、每一個合議庭、每一件具體的案子,都應具備這樣的嚴謹與堅守。與其泛泛討論公平正義,不如認真夯實每一次審判、每一份判決書;與其在媒體監督下嚴詞表態,不如在接下來的審判中嚴格恪守法律規定。
帶來問題
很多時候,一個案件可能只是一個法官、一個法院浩繁工作中的一小部分,而對於掙扎在是與非之間的當事人而言,則是整個世界。也因此,一點小小的瑕疵,其所產生的後果可能是顛覆性的。當事法官、法院沒有任何理由對此輕描淡寫、不以為意。
在司法實踐中,陪審員在法院審判體系中確實存在一些“陪而不審”“應付差事”“淪為擺設”的現象,而“被簽名”不過是一種極端表現罷了。201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法在北京、江蘇等10個省市,各選5個法院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對此,外界高度關注,也殷切期待能夠真正發揮陪審員的作用。從“烏龍判決”這一問題來看,這一試點尤顯必要。
解決辦法
“烏龍判決”頻出,暴露的不僅僅是個別基層法院、主審法官的粗疏、草率,更暴露出當下一些地方司法機關法律意識的淡漠。
對此,在法律上,針對烏龍判決,可以通過以下幾個辦法:
1、在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15日內抗訴進行二審;
2、超過抗訴期但在6個月內可以申請再審;
3、檢察院在案件審查中如果發現問題,可以在抗訴期內進行抗訴。
總之,司法機關如有發現,應當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補救,同時如有必要可以啟動倒查、問責程式。
典型案例
河北石家莊市裕華區法院一份民事判決2015年5月11日被市中院以“基本事實不清,程式違法”為由撤銷。這份判決書存在明顯瑕疵,三名合議庭組成人員中,人民陪審員張蘊哲完全不知情,屬於“被簽名”,另一名審判員是否知情暫未證實。裕華區法院證實,報導中所稱案件存在程式問題基本屬實,合議庭成員確未全部參加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