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縣水電林業局

根據中共烏魯木齊縣委、縣人民政府《關於下達新調整後的〈烏魯木齊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縣黨發200533號)精神,不再保留烏魯木齊縣水電局、林業局,組成烏魯木齊縣水電林業局(以下簡稱縣水電林業局)。縣水電林業局是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水電林業工作的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縣水電林業局
  • 地區:烏魯木齊
  • 性質:國有
  • 職能:主管全縣水電林業工作的工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地理位置,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水電、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及國土綠化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組織起草水電林業方面的政策、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根據烏魯木齊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組織擬定全縣農田水利、農田電力、水產養殖、水資源開發利用、水土保持、林業綠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三)負責全縣水庫及乾渠以上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勘測設計和施工技術監督指導。
(四)負責指導全縣耕地、中低產田改造、治理和條田建設的統一規劃設計和施工,造林綠化、經濟林建設、農田林網化建設和河谷次生林的恢復發展,和技術改造項目。
(五)負責全縣水電林業基本建設,農田電氣、水產的統一規劃、設計和施工。
(六)組織指導縣境內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動態檢測和管理工作;負責林政管理工作,依據《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及有關地方性法規,負責林地、林權管理。
(七)負責全縣森林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和水資源的管理。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依法調節水事糾紛。
(八)負責防治洪澇災害,統一指揮防洪工程建設和制定防洪措施,減少災害損失。
(九)指導縣林業公安工作和林業公安隊伍建設,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物資源的重點案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全縣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鼠害防治和檢疫工作。
(十)對木材生產、木本藥材、林木花卉等林業產業實行管理。
(十一)制定全縣林業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有關水電林業的科研項目攻關和科研成果的推廣套用;組織指導全縣水電林業科技業務培訓工作。
(十二)負責林業建設資金及其他有償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行政事務協調、勞資、人事、文秘、檔案、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編制單位年度經費預算和財務管理工作。
(二)業務科(掛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編制全縣水利、電力、水產養殖、造林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指導全縣水電、造林、林業基地及項目的建設與管理,負責水利電力建設契約及工程驗收,年度造林檢查驗收工作;管理全縣森林資源建檔、林業科技培訓工作及林木種苗管理工作;負責林政、林木採伐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河谷次森的管理工作;負責上報水利電力、水產養殖、植樹造林等報表及總結材料。
貫徹執行林業政策、法規和規章;負責擬訂林業相關規範性檔案及規範性檔案的協調、審查與報批工作;負責林業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組織林業執法檢查;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和議案、提案的辦理工作;審查辦理和管理林業行政執法證件。
(三)造林綠化發展股(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指導全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及綠化工作,承擔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生態工程建設,指導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藥用林、竹林)的建設生產和國有林場、苗圃、種苗基地、森林公園的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森林病蟲害和鼠害的預測、預報、防治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負責全縣森林行業管理,指導林產品流通體制改革;擬訂林業產業發展及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木材及林產品的行銷、節能和安全生產等工作,負責戰略林(材)管理和林產品質量的監督檢驗工作;監督、檢查林產品貿易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指導林業改革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負責林業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檢查驗收工作。
(四)森林公安派出所(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預防、制止和偵查各類破壞森林、林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協調、組織實施森林法及森林防火條例和林業系統內的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偵查森林及森林火災案件;指導和監督林業系統內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林區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做好林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地理位置

地址:板房溝鄉
烏魯木齊縣水電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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