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烏魯木齊市委、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烏魯木齊縣機構改革方案》(烏黨發〔2019〕14號)和縣委、縣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縣黨發〔2019〕9號),制定本規定。
烏魯木齊縣民政局是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烏魯木齊縣民政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和烏魯木齊市委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縣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縣民政局
- 所屬部門: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烏魯木齊縣
- 行政編制:4名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直屬單位,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及我縣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指導特困群體供養工作;擬訂社會保障兜底脫貧政策和標準,指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困難群體專項救助、臨時救助相關工作並組織實施;負責救助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工作。
(三)承擔許可權內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責任;參與指導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四)指導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及社區治理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五)負責行政區劃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內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工作及政府駐地遷移的申報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協調、處理行政區域內界線爭議和糾紛;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
(六)負責婚姻、殯葬和收養管理工作;指導婚姻登記、收養登記、殯葬服務機構管理,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七)擬訂我縣社會福利、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管理社會福利機構和社會福利企業,落實相關扶持保護政策;指導老年人、兒童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管理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和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民政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九)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撤銷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將其行政職能劃歸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人員編制
烏魯木齊縣民政局行政編制4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
直屬單位
(一)縣救助管理站。機構規格相當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領導職數1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二)縣中心敬老院。機構規格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1名(用於聘任院長)。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以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方案另行下達。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