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房產網是面向烏魯木齊地區的綜合性房地產網路行銷平台,由烏魯木齊世紀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創建,網站運營3年來,始終堅持“高效 優質”的宗旨為房地產商和購房者服務,得到了烏魯木齊網民的認可和青睞。本房產平台憑藉專業水平和為客戶創造價值的理念,為本地房地產商及房產行銷機構提供樓盤項目宣傳、推廣、行銷及交易服務。網站整合房地產行業線上線下資源,結合網際網路產品特點,搭建新疆最具效果的房地產電子商務平台。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烏魯木齊世紀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 外文名稱:Urumqi century Interne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總部地點:烏魯木齊市健康路徠遠花園3#1506室
- 成立時間:2009年5月
- 經營範圍:網際網路房地產行銷服務
- 公司口號:高效 優質 為客戶創造價值
- 網站名稱:烏魯木齊房產網
網站特點,網站文化,運營團隊,網站優勢,服務介紹,房展要求,
網站特點
烏魯木齊房產網在現代房產市場環境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中,以服務廣大房產用戶為基本服務導向,憑藉房產網巨大影響力、豐富的市場運作經驗以及各區合作夥伴的良好協作關係,不斷建立起規範化、人性化的運作模式和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體系,從樓盤項目宣傳、行銷到項目交易、信息諮詢等服務,為廣大用戶提供了多樣化、高效便捷的特色房產服務。具體說來有以下四個特點:
1、信息發布的權威性
烏魯木齊房產網是烏魯木齊地區從事房地產信息服務的專業型門戶網路媒體,旨在促進烏魯木齊房地產市場規範發展和為廣大消費者提供各類房產信息的房地產專業綜合網站。作為烏魯木齊房地產的入口網站,它為廣大用戶提供烏魯木齊市各地區樓盤項目宣傳、推廣、行銷及交易服務等各類房產信息服務,切實為不同需求用戶解決了房產宣傳、行銷、交易、諮詢等各類實際需求。
2、信息更新的及時性
烏魯木齊房產網為各房產所有者以及開發商提供了樓盤宣傳、推廣、交易的平台,房產的基本信息如區域、名稱、地址、樓層、戶型、朝向、結構、類型、建築年代、建築面積、價格、開盤時間、聯繫方式等,均可以在網上直接查看,真實反映各房產所有者、開發商樓盤的實時情況,用戶能及時查閱到房屋、樓盤等相關信息。
3、信息覆蓋的廣闊性
烏魯木齊房產網的信息覆蓋面非常廣,主要瀏覽群體集中在烏魯木齊及周邊地區,日均瀏覽量穩定在5000次以上,為信息發布者提供了一個全面展示項目風采和房產數據的電子媒體平台,對項目推廣、房產租賃和銷售都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4、信息內容的完整性
烏魯木齊房產網憑藉規範化的運營模式,對發布會員及其錄入資料都會嚴格進行審查,以保證其規範和完整性,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更加直觀地對自己瀏覽的房源進行一個全方位的了解,同時實現了發布用戶與需求用戶的實時溝通,簡化了交流環節,實現了消費者與房產商面對面的互動交流。
網站文化
烏魯木齊房產網由烏魯木齊世紀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創建,承繼多年的綜合開發經驗以及誠實守信、專業嚴謹的經營作風,充分利用網站的各項資源優勢,在網站規模和服務範圍不斷擴大的同時,進一步拓展烏魯木齊房產網的品牌內涵,堅持以“質量”和“信譽”作為生存和發展的基石,致力於把烏魯木齊房產網建設成為一家信息服務最優質、用戶信賴最滿意,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房地產服務媒體。
1、核心價值觀
誠信經營,滿意第一,客戶至上,服務永恆。
2、網站願景
成為烏魯木齊地區最信賴、最權威的房產信息服務平台。
3、運作理念
誠信團結、和諧創造、銳意進取、以人為本。
4、服務宗旨
高效、優質。
運營團隊
烏魯木齊房產網有一支團結上進的管理、運營、編輯及業務團隊。為人誠實、工作勤奮、做事規範,是員工的核心價值觀;在工作中不斷地學習、改進和創新管理能力是網站對每一位管理人員的要求,秉承“高素質、高標準、高要求”的用人理念與薪酬原則,烏魯木齊房產網為有進取心、事業心的員工創造施展才華的平台。
網站優勢
烏魯木齊房產網運營3年來,始終堅持“高效、優質”的宗旨為用戶服務,得到新疆網民的認可和青睞。在深入了解市場,把握市場脈搏的同時,烏魯木齊房產網不斷拓展和創新經營範圍及運作模式,網站運營逐步步入正軌。綜合來講,烏魯木齊房產網的網站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烏魯木齊房產網在當地具有強大的影響力和覆蓋範圍,能夠以客戶為導向,立足本土用戶需求,提供更細緻、更人性化、更符合本土習慣的資訊服務。
2、烏魯木齊房產網擁有龐大的目標客群群體,既具有本土化的線上交流社區的網上資源,又組織有線下看房團、看房交流會,注重建立、積累自身品牌和高度的公眾信任,整合發揮高人氣的效應。
3、烏魯木齊房產網與多家媒體、電信運行商、信息服務商等建立了長期的合作夥伴關係,房產信息覆蓋面廣,更加權威,更加準確真實。
4、烏魯木齊房產網有著良好的經營理念和文化底蘊,擁有豐富的網站運作經驗。烏魯木齊房產網能夠迅速整合開發商、銷售商、普通購房用戶,實現了新房市場以及各類房產需求市場的聯動,達到互利共贏,在業務開發和內容組織上發揮強大力量,為廣大購房者提供更加便捷、更加豐富、更加可靠的本土房產信息服務。
服務介紹
目前,烏魯木齊房產網主要為用戶提供下幾項服務:
1、樓盤項目包裝、線上廣告行銷、整合、網站、手機會員行銷。
2、新房團購:即在發布新房信息時,對達到一定名額的擁有購買意向的用戶,提供比單個購買更多的優惠,這樣就可以使廣大購房者用更少的價錢買到更加稱心如意的房子,同時房地商也能夠以最快的速度達到房產銷售、資本回收等經營目標,得實現了房產商與消費者互利共贏的局面。
3、新樓盤推薦:烏魯木齊房產網提供樓盤頻道,最大程度的展示最好、最新樓盤、樓盤評估、樓盤團購,不僅為開發商開發新的行銷方式,也為買房者提供更多線上選擇,讓用戶有更多選擇合適的樓盤比較平台。
4、房屋求購:為滿足廣大房產需求用戶對不同類型房屋的實際需求,該服務項目最大限度地為需求用戶,即買方用戶提供了發布需求信息的平台,憑藉本網站龐大的瀏覽量,使用戶能夠再最短的時間內收集到最有效、最直接的信息反饋。
房展要求
安全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政府令第51號令《烏魯木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5月8日起施行。
市長:雪克萊提扎克爾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已建成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過房屋安全檢查、房屋安全鑑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險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動。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檢查,是指對房屋結構和附屬設施的安全可靠程度進行查勘的活動。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鑑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及使用狀況是否安全進行鑑別、評定。
第四條房屋安全管理應遵循預防為主、定期檢查、及時鑑定、綜合防治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市房屋安全鑑定辦公室(以下簡稱鑑定機構)受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市建設、規劃、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設計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不得拒絕、阻撓對房屋的維修和安全檢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不得侵占或者損害。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共同維護房屋安全,不得損害毗連方的利益。
第七條在暴風、雨雪季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工作。在房屋發生險情時,應及時採取排險解危的措施。
第八條房屋使用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線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改為衛生間;
(三)安裝影響房屋結構的動力設備;
(四)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向鑑定機構申請安全審定,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實施:
(一)在房屋上設定大型牌匾、廣告或鐵塔等設施的;
(二)變動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三)改變房屋用途,明顯加大荷載的。
第十條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不得出租、出借或用作拆遷過渡的周轉房。
第三章安全鑑定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向鑑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鑑定:
(一)達到或者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
(二)基礎、牆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下陷、裂縫、變形、腐蝕的;
(三)因毗連新建、擴建、裝飾裝修等,主體結構受到損害的;
(四)大中型公共場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鑑定的;
(五)其他需要安全鑑定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檢查發現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人未申請房屋安全鑑定的,應責令限期提出申請;逾期拒不申請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可以指定鑑定機構進行安全鑑定。
第十二條房屋使用人發現房屋有不安全因素,可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請房屋安全鑑定;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請的,房屋使用人可自行申請。
第十三條在建(構)築物密集區建設可能危及周圍房屋安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申請鑑定機構對周圍房屋實施跟蹤鑑定。
第十四條申請房屋安全鑑定,應填寫房屋安全鑑定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件及資料:
(一)房屋產權證或者證明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租賃契約或其他能夠證明與被鑑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證件;
(二)被鑑定房屋的勘查、設計、施工、竣工等技術和管理資料。申請人無法提供前款第(二)項規定資料的,由鑑定機構現場勘查、測試。
第十五條鑑定機構受理申請後,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房屋安全鑑定,提出處理意見,制發房屋安全鑑定書並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房屋安全鑑定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鑑定作業證書後,方可從事房屋安全鑑定工作。房屋安全鑑定應有兩名以上鑑定人員參加。對特殊複雜的鑑定項目,鑑定機構可聘請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鑑定。
第十七條鑑定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專業技術標準進行房屋安全鑑定,並按規定收取鑑定費。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的,鑑定費由所有人承擔;屬於非危險房屋的,由申請人承擔。建設單位申請對施工區周邊房屋進行安全鑑定的,鑑定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經鑑定屬危險房屋的,鑑定機構應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並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備案。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治理責任人應當對危險房屋及時採取解除危險措施;需拆除重建的,房屋所有人應持鑑定文書和危險房屋通知書,到市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並可按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第十九條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治理責任人拖延或拒絕履行治理責任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應發出限期治理的書面通知。逾期拒不治理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可採取加固修繕、改建、避險疏散、臨時搬遷等適當的排險解危措施,所發生的費用由治理責任人承擔。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申請安全審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不申請房屋安全鑑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可指定鑑定機構進行安全鑑定,並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一)經鑑定為危險房屋,不按照限期治理通知及時履行治理責任的;
(二)經鑑定為危險房屋,仍然出租、出借或者用於拆遷過渡周轉房的。
第二十四條鑑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一)將非危險房屋鑑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的;
(二)將危險房屋鑑定為非危險房屋,並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鑑定時間而發生事故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5月8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