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烏魯木齊市有關最佳化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參與推進政務服務改革工作,推動全區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區級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審批管理工作。
(三)統籌管理全區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負責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市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專家的評標行為進行監督、考核;承擔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會辦公室的目常工作。
(四)組織制定有關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的管理規則和行政審批事項、公共資源交易的辦理流程;負責對進駐部門開展政務服務工作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情況進行監督、協調和考核。
(五)受理和被實違反政務服務相關規定的投訴舉報;協調配合各行政監管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出現的各種爭議、糾紛、舉報、投訴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
(六)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改革工作;負責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的統計、整理和分析工作。
(七)承辦區委、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人員編制
區政務服務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