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纜管理辦法》是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2021年公布的規章。
烏魯木齊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纜管理辦法
(2021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4號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纜管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運行安全,淨化城市空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烏魯木齊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烏魯木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架空線纜的設定、埋設入地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架空線纜,包括設定在城市道路上空或建築物、構築物之間的信息傳輸線纜、10千伏及以下配電線纜及其桿架、分接箱(櫃)等設施。
第四條 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纜的建設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合理規劃、嚴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實行架空線纜備案制度。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纜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我市架空線纜檔案的備案、管理、利用等具體工作。
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道路架空線纜的監督、管理、檢查工作。
市規劃、公安、財政、建設、交通、林草、電力、網信、通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架空線纜管理相關工作。
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我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體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道路架空線纜整治工作的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以下簡稱埋設入地區域),不得新設定架空線纜或在已有桿架上增設架空線纜。
確因工程建設、臨時活動或地下管道資源不足等特殊情況,需臨時設定依附城市道路的架空線纜,應在施工建設前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建設。
因特殊情況設定的臨時架空線纜,在審批期限屆滿前應當由申請人及時拆除。埋設入地區域內原有的架空線纜,具備入地條件的應當逐步埋設入地。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公安、電力、網信、通信等部門制定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纜埋設入地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架空線纜埋設入地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應當與城市道路路網規劃、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及城市道路大修計畫相銜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架空線纜埋設入地年度實施計畫,協調、指導、督促任務落實。
架空線纜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架空線纜入地建設任務,實施架空線纜埋設入地工作。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或實施城市道路大修等工程的,應同步建設各類相關地下管道設施,沿途架空線纜同步埋設入地。因場地條件等原因需變更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後方可組織施工。
原架空線纜影響城市道路建設需進行遷改的,由原架空線纜權屬單位實施遷改。
實施架空線纜埋設入地應對線路進行整合,有效利用地下管道資源。
架空線纜埋設入地施工,應推廣套用非開挖等新科學技術。
第十條 現依附於城市道路的架空線纜,因地下管位等原因無法埋設入地的,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暫時予以保留。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架空線纜入地信息納入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並與發改、工信、規劃、建設、公安、交通、林草、廣電、通信、電力等相關管理部門、單位實現信息共享,相關信息管理應符合保密工作規定。
第十二條 分接箱(櫃)等架空線纜設施原則上應設定在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外,不得影響道路通行。確需在人行道或公共綠地設定的,設定方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方可實施。
設定在城市道路上的管線井蓋、箱(櫃)等架空線纜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方便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出現缺損或影響交通安全的,各權屬單位應當及時補缺或修復。
第十三條 架空線纜權屬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維護管理義務:
(一)在架空線纜的顯著位置設定標識,標明架空線纜類別、路由及權屬單位名稱、聯繫方式等信息;
(二)安排專業維護人員定期進行巡查和維護,確保架空線纜安全、整潔、完好;
(三)及時向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管理單位提供設定信息;
(四)對架空線纜折斷、垂落、鬆動、倒塌、傾斜等影響安全、交通道路通行或市容景觀的情況,立即進行處理;
(五)及時清除廢棄的架空線纜;
(六)發現在其桿架上擅自搭掛的線纜,應及時採取措施清除;不能清除的,應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七)其他應當承擔的維護管理義務。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或發現架空線纜存在折斷、垂落、鬆動、倒塌、傾斜等情況,應督促架空線纜權屬單位及時搶修,恢復架空線纜正常狀態;情況緊急的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應急處置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架空線纜需要維修更新的,架空線纜權屬單位應在工程施工前兩個工作日內告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架空線纜作業時安排人員實地核查。工程結束後,架空線纜權屬單位應將維修更新情況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存檔。
第十六條 架空線纜權屬單位應將架空線纜資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抄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架空線纜資料包括:架空線纜名稱、路由、規格、數量,桿架數量,相關設施的規格、數量以及架空線纜空間布置等。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移交市城建檔案館。
第十七條 對權屬不明的架空線纜,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十日。公告期滿後無人認領的,由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除。
第十八條 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架空線纜、附牆線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架空線纜權屬單位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十九條依附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規劃、建設、交通、電力、通信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各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在架空線纜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未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定的架空線纜,架空線纜權屬單位應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期限內申請補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