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是烏魯木齊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8年2月27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8年3月21日烏魯木齊人民政府令第91號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圖書館的管理,推動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滿足人民民眾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需求,充分發揮公共圖書館的作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政府投資舉辦的,向社會公眾開放,具有文獻信息資源收集、整理、存儲、開發、傳播、研究和服務等功能的公益性文化機構。
本辦法所稱文獻信息資源,是指紙質、聲像、膠片、電子、網路等一切載體形式的知識或者信息的記錄。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公共圖書館的設定、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
區(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國土資源、規劃、人事、教育、科技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作好公共圖書館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興辦向社會開放的圖書館(室)並參加公共圖書館網路。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的單位和個人向公共圖書館捐贈資金、文獻、設備。
第七條 對向公共圖書館捐贈資金、文獻、設備以及為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建設與發展
第八條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和公共圖書館信息網路建設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轄區內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和公共圖書館信息網路建設方案的實施工作。
第九條 公共圖書館的建設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公共圖書館建設用地應當優先予以安排。
第十條 公共圖書館根據人口分布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立。
第十一條 區(縣)應當設立公共圖書館,有條件的鄉、鎮(街道)可以設立公共圖書館。
有條件的區(縣)和鄉、鎮(街道)可以單獨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
第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的設立、變更和撤銷,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鼓勵學校、科學研究機構以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圖書館(室)向社會開放。
第十四條 鼓勵和扶持在社區、村興辦公共圖書館(室)。
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以區(縣)公共圖書館和鄉、鎮(街道)公共圖書館(室)為基礎,採取多種扶持措施加強社區、村內圖書館(室)的建設。
第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符合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的要求,適應現代化管理和服務的需要。
公共圖書館的布局要求、館舍面積和閱覽座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的館舍、設備、文獻資源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侵占,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圖書館館舍用途。
公共圖書館的資產處置按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因城市建設等特殊原因確需拆除公共圖書館或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依法擇地重建。新建的公共圖書館規模不得低於其原有規模。
第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的布局分為閱覽用房、藏書庫房、辦公用房和其他用房。公共圖書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設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等閱覽室。
第十九條 公共圖書館的閱覽用房和藏書庫房不得任意占用。
禁止在公共圖書館內設定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
第二十條 公共圖書館可以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圖書館建設。
公共圖書館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服務與讀者權益
第二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讀者開放。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生寒暑假期間,公共圖書館每天開放時間不少於8小時。
第二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將本館的服務對象、服務範圍、開放時間等服務事項進行公示。確需變更開放時間或者關閉的,至少應當提前3日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完備的館藏書目資料庫,實現自動化、網路化檢索,為讀者利用文獻資料創造良好、便利的條件,為老年人、殘疾人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設計、營造、維護良好的閱讀環境,採取閱覽、外借、流動借閱、網路化借閱等多種方式為讀者提供服務。
公共圖書館應當實行開架或者半開架制度,提高文獻信息資源利用率,圖書館內應開設少年兒童圖書室,不斷拓展服務領域。
第二十五條 國家規定禁止公開傳播的文獻資料外,公共圖書館不得另立標準,任意封存館藏文獻信息資料。對於善本、珍本和不宜外借的館藏文獻信息資料,可以本著保護的原則限制使用。
第二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讀者推薦優秀作品,指導讀者閱讀。
第二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開展文獻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等業務服務時,可以收取服務費。
服務費應當執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八條 讀者在公共圖書館享有下列權利:
(一)免費進行書目檢索;
(二)憑藉閱證免費借閱圖書、報刊;
(三)獲得工作人員提供關於利用文獻信息資源的指導;
(四)獲得有關文獻資料和閱讀方面的諮詢服務;
(五)參加講座、沙龍等讀書活動;
(六)向圖書館或者其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
(七)依照有關規定獲得公共圖書館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二十九條 讀者在公共圖書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護館藏文獻信息資料和公共設施;
(二)借閱文獻資料,按規定辦理借閱手續;
(三)按規定日期歸還所借文獻;
(四)遵守公共圖書館的其他規章制度。
第四章 文獻信息資源建設
第三十條 公共圖書館文獻信息資源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分工協作、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科學合理地確定文獻信息資源的建設方針,做好紙質文獻、電子文獻和其他載體文獻等文獻資料的收藏工作。
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對地方文獻的徵集,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館藏體系。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公共圖書館的藏書總量應達到國家規定標準;鄉、鎮(街道)公共圖書館(室)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逐年增加藏書總量。
第三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對新入館的文獻信息資源,應按國家公布的標準及技術規範,及時進行加工整序,在20日內提供讀者使用。
第三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做好文獻信息資源的保護工作,配備防火、防盜、防潮、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設施,建立和落實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館藏古籍善本等珍貴文獻的保護和管理。
對失去使用和收藏價值的館藏資料,應當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進行剔除。
第三十五條 除特殊種類或者出版數量較少的出版物外,出版社、報社、雜誌社等出版單位應當自本單位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內,將樣本送繳市圖書館收藏,具體送繳辦法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前款所稱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
第三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館藏文獻信息資源數位化建設,逐步建立現代化圖書館網路,加強館際交流,實現資源共享。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向讀者開放或者任意限定借閱範圍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公示的;
(三)擅自向讀者收取費用的;
(四)擅自剔除館藏文獻資料的;
(五)任意限制、封存、損毀、變賣、轉讓館藏文獻資料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公共圖書館業務經費的;
(二)擅自改變或者部分改變公共圖書館館舍用途的;
(三)公共圖書館內設定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或者侵占公共圖書館館舍、設施、設備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毀損、遺失所借文獻資料,不能歸還原版本式樣文獻資料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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