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創建園林城市的決定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創建園林城市的決定》是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於2001年3月9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創建園林城市的決定
  • 發布單位:82905  
  • 發布文號:烏政發[2001]5號  
  • 發布日期:2001年03月09日

【生效日期】2001年0年09日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創建園林城市的決定
(二00一年三月九日烏政發[2001]5號)
園林綠化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肩負著最佳化城市環境和促進城市發展的雙重使命,是實現城市環境與發展相統一的關鍵和紐帶。為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我國於1992年在全國開展了創建園林城市活動,自治區也於1997年在全疆開展了創建園林城市活動。烏魯木齊市作為自治區的首府,參積極參與國家和自治區開展的創建園林城市活動,加快園林綠化建設的進程,為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和把我市建設成現代化國際商貿城奠定良好的環境基礎。2000年到2010年是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鍵時期,也是園林綠化建設發展的關鍵時期。加快園林綠化建設,創建園林城市已成為我市事關全局、帶有戰略性的任務。為順利完成這一任務,依據國家建設部《關於印發〈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實施方案〉、〈國家園林城市標準〉的通知》(建城[2000]106號)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轉發自治區綠化委員會、建設廳關於開展爭創園林城市和達標單位活動的請示的通知》(新政辦[1997]127號)等檔案精神,特作如下決定。
一、充分認識園林綠化建設和創建園林城市的特殊重要性。
(一)我市地處亞歐大陸腹地,是世界上離海洋最遠的城市,乾旱少雨,缺林少綠,生態環境十分脆弱,風沙旱澇等自然災害的侵襲頻仍,嚴重影響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以及各族人民生活的改善。
園林綠化在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改良土壤、調節氣候、淨化空氣、減少污染、美化環境上,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荒山綠水、庭院綠化和公共地區綠化構成了我市生態環境同主體。在我市沒有園林綠化就沒有各族人民的生存前提,更沒有社會經濟和城市建設的發展條件。
園林綠化是一項兼有生態、經濟和社會三大效益的特殊行業。各級黨委、政府和各族幹部民眾,對此必須有清醒的認識,重視、支持、參與園林綠化城市,盡職盡責地搞好創建園林城市工作,使城市形象明顯改觀,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和改善。
(二)建國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市的園林綠化建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城市綠地面積不斷擴大,城市綠化覆蓋率逐年提高,樹木、綠地保護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園林綠化建設的發展,改善了城市的生態環境和市容市貌,為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提供有力的保障。但從總體上看,園林綠化的現狀還遠遠不能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市建設的需要,在城市局部生態環境得到改善的同時,城市整體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扭轉。城市綠地發展難度較大,基建伐樹、占用綠地的問題依然十分突出。全社會辦林業、全民搞綠化的積極性還未充分調動起來。資金投入和綠化用地不足,嚴重製約了我市園林綠化建設的進一步發展。
(三)我市作為自治區的首府,全疆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和對外開放的西大門,搞好園林綠化建設,創建園林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城市生態環境建設是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環節。園林綠化建設作為城市生態環境建設的重要支柱,對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園林城市是城市園林綠化的象徵,是衡量城市園林綠化水平的標準,是融城市形象工程、民心工程為一體,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的需要;是提高城市地位和知名度,推進對外開放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是提高城市文化品位,創建文明城市,提高人民文明素質,陶冶人民情操,功在當代,蔭及子孫的重要舉措。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以改善生態環境為己任,以對黨、對人民、對歷史、對子孫後代負責的務實態度,正確認識創建園林城市的工作,加大創建園林城市的力度,加快創建園林城市的步伐。
二、創建園林城市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四)創建園林城市的指導思想:要認真貫徹江澤民總書記關於生態環境建設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和建設現代化國際商貿城為契機,按照園林城市的各項標準,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實事求是,緊緊依託國家及自治區的綠化政策法規,大力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以提高城市綠地率為突破口,全面推進我市生態環境建設,走城鄉一體的大環境綠化之路,最終實現園林城市的各項要求,為實現我市城市的可持續發展,為把我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穩定、環境優美的現代化國際商貿城奠定良好的環境基礎。
(五)創建園林城市的目標:從創建園林城區入手,力爭用7年時間將我市建設成為規模適宜,功能齊全、環境優美的園林城市。下大力氣狠抓“253778”工程(即用2年時間完成5個“花園式”達標街區;用3年時間完成7個“花園式”達標片區;用7年時間完成8個園林城區創建工作),形成以庭院綠化為依託,以荒山綠化為屏障,以道路綠化為骨架,以公園、遊園綠化為景點,以鄉村綠化為網路,輻射全市的大環境綠化格局。喬灌花草相結合,常青樹與落葉樹相搭配,點線面相互融匯、相互貫通,形成具有新疆民族和地方特色的獨特景觀。在今後7年內,城市新增綠地面積3600公頃(5.45萬畝)以上,農村造林1333.3公頃(2萬畝)以上,城市綠化覆蓋率達到30%以上,建成區綠地率達到26%以上,人均公共綠地達到6平方米。
三、大力保護和擴大綠地面積
(六)由於我市自然條件惡劣,綠化成本高昂,每一棵樹木、每一片綠地都是十分寶貴的生態資源,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烏魯木齊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加強綠化管理,加大綠化執法力度,把現有綠化成果保護好,嚴厲打擊亂砍濫伐樹木,隨意侵占綠地的違法行為,切實保護好綠化成果。
(七)荒山綠化是我市重要的生態屏障。要加快荒山綠化的進程,擴大荒山綠化面積。荒山綠化要以行政區劃為單位,由所在區負責組織實施。鼓勵單位、個人和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投資者進行綠化開發。荒山綠化在營林封育期間,嚴禁一切有礙營林的經濟活動,造林前和解封后可以照常放牧。
庭院綠化是我市綠化生態體系建設的核心。要按單位劃分綠化責任區,負責本責任區的綠化建設並必須達到國家和我市規劃的綠地面積標準。要狠抓庭院綠化建設與管理,嚴格綠地審批手續。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必須按規定留足綠地。因特殊原因不能留足綠地,須經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批准,是易地綠化的形式補足綠地面積(也可以資代綠,繳納易地綠化費)。所有新建項目審批,建設單位必須到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核准綠地面積。凡綠地面積未達標或未經核准的,土地、規劃部門一律不予辦理審批手續。已辦理審批手續的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完成綠化建設任務。凡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的,限期責令其完成;在限期內仍未完成的,限期整改並停辦一切基建手續。是文明單位的取消其稱號,不是文明單位的取消其文明單位評選資格,在目標管理、綜合治理、企業晉級等方面,均按不達標論處。新開發的居住區綠地面積必須達到30%以上,凡綠地面積達不到30%以上的,計畫、土地、規劃部門一律不予辦理審批手續。
要加快城鎮、農村居民區和牧民點的綠化建設,這些地方的綠化覆蓋率要達到30%以上。
四、進一步完善保護和促進園林綠化發展的政策、措施。
(八)鼓勵、支持單位、個人和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投資者進行綠化開發。在我市開發荒山、荒灘、荒溝種草種樹的,免徵一切地方稅費和土地出證金,投資者擁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土地使用權50--70年不變,期滿後可申請續期,可以繼承和有償轉讓。投資者在開發荒山、荒灘、荒溝造林綠化的同時,也可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旅遊業及其它產業,但造林綠化面積不得低於總用地面積的70%。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收益,從受益年度起5年內免徵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及土地使用費、從事旅遊業及其它產業取得的所得,從受益年度起5年內免徵所得稅、房產稅和草原使用費,期滿後在一定期限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建設期內免徵土地使用稅。
(九)造林綠化灌溉用水、用電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優惠。
(十)市、區(區)財政根據本地區規劃目標,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造林綠化資金,並逐年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重點綠化工程項目,按一定比例匹配資金,區(縣)未達到匹配標準的,市財政不予撥款。對城市生態環境建設有重要影響的綠化工程,列入年度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納入基本建設項目。
五、加強園林、綠化和創建園林城市工作的領導。
(十一)各級黨委、政府要把園林、綠化和創建園林城市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要繼續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任期綠化目標責任制,把造林綠化任務層層分解,責任落實到人。要把領導幹部抓園林綠化的政績作為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從上至下形成有效的制約和激勵機制。對於在園林綠化和創建園林城市工作中作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二)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對本轄區、本單位的園林綠化和創建園林城市工作負責任,其主要領導是本區(縣)、本部門、本單位的第一責任人。各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對本單位的庭院、校園、廠區、礦區、庫區、居住區和部隊營區綠化要制定規劃,認真組織實施,按當地綠化委員會的要求,限期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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