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堅決制止企業所辦學校教育資產流失情況的決定

《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堅決制止企業所辦學校教育資產流失情況的決定》在2000.10.12由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堅決制止企業所辦學校教育資產流失情況的決定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10.12
  • 實施時間:2000.10.12
今年(2000年)9月,市人大常委會在對我市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情況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目前我市企業所辦學校在移交地方政府和社會力量辦學的過程中,一些辦學企業以種種理由占用學校場地。教學用房,致使我市的教育資產在不斷流失,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勢。這種情況若不能得到及時。堅決地制止,勢必對我市落實《教育法》就近人學的原則。合理配置我市教育資產、完成基礎教育的總體任務帶來嚴重的消極影響。為此,市人大常委會特作如下決定:
1、市政府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堅決制止企業氣辦學校的教育資產流失,同時,儘快組織市教育。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以區(縣)為單位,對轄區範圍內企業所辦學校的資產情況進行登記備案。保障企業所辦學校剝離工作的順利進行。
2、市政府要責成那些違反《烏魯木齊實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的若干規定》和《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改善我市義務教育階段部分學校生均活動場地嚴重不足狀況的決定》的規定占用學校用地的企業,必須在2001年3月之前對違法占地情況行糾正。逾期不糾正的,將由有關執法部門依法追究企業有關責任人及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
3、各辦學企業不得違法減少。占用學校用地。市教育。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72條第二款。《烏魯木齊市實施的若干規定》第九條侵占企業學校用地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辦理有關手續,對違者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及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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