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浩特市“金融支持新型經營主體”貸款實施方案

烏蘭浩特市“金融支持新型經營主體”貸款實施方案,是烏蘭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3月30日發表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蘭浩特市“金融支持新型經營主體”貸款實施方案
  • 發表日期: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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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浩特市“金融支持新型經營主體”貸款實施方案
  為加大金融貸款支持扶貧開發與鄉村振興密切結合的產業發展項目及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產業項目,充分發揮風險補償金撬動作用,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扶貧富民為出發點,以財政扶貧資金為槓桿,以信貸資金市場化運作為基礎,通過建立有效風險防控機制,結合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解決新型經營主體擔保難、貸款難的問題,全力為做大做強優勢特色產業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營造有利的環境。
  二、實施範圍及期限
  烏蘭浩特市所轄範圍內的各類新型經營主體,實施期為2021年—2024年。
  三、合作單位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蘭浩特支行(以下簡稱“市農業銀行”)為“金融支持新型經營主體”風險金協定單位。
  四、風險補償金注入及貸款發放額度
  2020年市農科局一次性注入市農業銀行1000萬元作為放貸風險補償金,擔保放大倍數最高不超過風險補償金的5倍,單戶擔保貸款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五、支持對象
  貸款支持對象為我市轄區內新型經營主體,主要包括:農牧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殖大戶(牛存欄10頭及以上、生豬存欄50頭及以上、羊存欄50隻及以上、禽類存欄2000隻以上、種植面積100畝以上、設施農業5棟以上)、返鄉創業帶頭人等。
  支持對象必須有帶貧機制,其中:農牧業企業、合作社等帶動3戶以上貧困戶(包括3戶);家庭農場、種養殖大戶、創業帶頭人等帶動1戶以上(包括1戶)貧困戶。
  帶貧方式:提供就業、土地流轉、訂單銷售、減免社會化服務等多種方式。
  六、支持產品
  在《中國農業銀行惠農e貸農戶貸款管理辦法(試行)》《中國農業銀行農戶小額貸款管理辦法》《中國農業銀行農村個人生產經營貸款管理辦法》《中國農業銀行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貸款管理辦法》等信貸產品基礎上,不斷創新金融服務方式及金融產品,滿足服務群體的多元化金融需求。
  (一)主要用途。用於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生產、規模化生產經營的融資需求,不得用於償還債務、生活開支等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活動。
  (二)貸款期限。市農業銀行根據農牧業生產經營周期和借款人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七、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最高不超過20%,其它貸款利率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八、擔保補償
  市農科局將風險補償金存入市農業銀行,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建立風險容忍度機制,在本合作期內若開辦支行“政府徵信”模式下不良貸款率超過貸款餘額的3%或發生未按約定履行代償責任以及其他違反雙方協定約定行為的,應暫停辦理新業務,待風險隱患解除後,由三方協商後重新啟動。
  九、貸款程式
  市農業銀行按照與市農科局、市扶貧辦簽訂的風險補償金管理和使用協定,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貸款發放對象和金額最終由市農業銀行按照相關貸款條件確定。
  新增貸款客戶推薦和認定程式:一是新型經營主體自願向市農業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經市農業銀行入戶調查符合條件後,推薦至市扶貧辦審核帶貧對象情況,條件合格後,由市農科局備案。二是各鎮(園區)將新型經營主體自願申請匯總後批量上報市農科局,由市農科局批量推薦至市農業銀行,按照貸款條件和程式進行審查、審批。
  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原則,市農業銀行對貸款對象的生產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審核、貸後管理等工作。市扶貧辦負責對貸款對象的帶貧對象身份進行確認。市農科局負責定期對貸款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貸款風險補償管理
  出現貸款逾期後,經市農業銀行依法催收10日內未能收回本息的,啟動風險補償金代償程式,風險補償金用於承擔逾期貸款本息的20%,(對於因市場波動、生產經營、自然災害、傷亡、破產、關停等原因導致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之外的惡意欠款對象,由市農業銀行和風險補償金各承擔貸款本息的10%),擔保機構承擔逾期貸款本息的80%。
  十一、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農科、扶貧、財政、金融辦等部門與相關金融機構為成員單位的領導小組,具體負責“金融支持新型經營主體”協調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農科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健全管理制度。市農業銀行按照自身職責制定“金融支持新型經營主體”管理辦法,市農科局、扶貧辦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辦法,確保風險補償金使用規範、效益最佳。
  (三)做好協調聯動。按照方案要求,建立由市農科、扶貧、財政、金融辦和市農業銀行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相關工作,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四)完善風險防控。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新型經營主體”風險分擔、防控機制,對市場波動、生產經營、自然災害、傷亡、破產、關停等原因導致到期無法履行債務責任的,均納入代償範圍事故的風險。
  (五)建立考核機制。明確考核目標,將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有機結合,並對考核指標的運用情況進行跟蹤、監控、督查,對於履職不利、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實行嚴厲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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