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輝騰錫勒草原的保護與管理,維護區域草原生態環境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輝騰錫勒草原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蘭察布市輝騰錫勒草原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1月4日
- 批准時間:2019年5月3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報告,
條例全文
(2019年1月4日烏蘭察布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所指的輝騰錫勒草原,位於烏蘭察布市察右中旗南部、察右後旗西南、卓資縣北端,地理坐標東經112°26′29″至東經112°43′08″,北緯41°03′37″至北緯41°12′25″,面積235.01平方公里。
第三條在輝騰錫勒草原從事規劃、保護、治理、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輝騰錫勒草原保護,應當遵循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生態優先、嚴格保護、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輝騰錫勒草原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草原生態保護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輝騰錫勒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察右中旗、察右後旗、卓資縣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所轄區域草原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以及察右中旗、察右後旗、卓資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牧、文化旅遊體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輝騰錫勒草原保護總體規劃。
編制的總體規劃應當包括草原生態環境保護的長期和近期目標以及保護、利用、治理措施等內容。其他規劃應當與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在編制輝騰錫勒草原保護總體規劃時,應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總體規劃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經批准後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的總體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批。
第九條在輝騰錫勒草原,不得建設不符合草原保護總體規劃的項目;已建成的不合規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淘汰退出機制,限期拆除,並恢復草原植被。
第十條市以及察右中旗、察右後旗、卓資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輝騰錫勒草原保護設施建設,增設管護點、檢查站和瞭望台等公益設施,加強對草原生態環境的保護。
輝騰錫勒草原應當設定界碑、標樁、標牌。標牌內容要準確簡練,通俗易懂,並用蒙漢兩種文字規範書寫。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護輝騰錫勒草原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生物的多樣性,加強對野生動植物種群數量以及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
對輝騰錫勒草原出現植被退化、土地鹽鹼化的區域,以自然恢復為主。種植植被應當選用適合本土氣候、土壤的品種。引進的物種應當滿足生態安全性和生物多樣性保護要求。
第十二條在輝騰錫勒草原依法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應當符合草原保護規劃,並經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在草原上開展文化旅遊活動,需要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向所屬旗縣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活動資料,依法辦理臨時占用草原許可證。
對於已經建成的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旅遊項目,責令退出,並恢復草原植被。
第十三條在輝騰錫勒草原組織參觀活動,應當按照旅遊規劃路線進行;活動組織者和參觀者應當遵守景區(點)管理規定,不得破壞草原植被、林木和旅遊設施。
第十四條輝騰錫勒草原內景區,應當按照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遊客流量控制預案。根據流量控制預案,建立和完善適時監測、疏導分流、預警上報和特殊預案等遊客流量控制系統。
第十五條市以及察右中旗、察右後旗、卓資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保廁所、垃圾轉運站等草原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建立草原環境衛生責任制。
在輝騰錫勒草原內,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標準配備旅遊廁所,並及時收集處理垃圾、污水,維護草原環境衛生。
第十六條遊客應當遵守景區管理規定,文明旅遊,自覺維護草原生態環境,禁止亂扔垃圾、踐踏草原、採摘花卉和果實等破壞草原生態的行為。
第十七條市以及察右中旗、察右後旗、卓資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輝騰錫勒草原防火責任制,規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林木防火撲火預案,配備防火基礎設施設備,切實做好草原、林木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市以及察右中旗、察右後旗、卓資縣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加強輝騰錫勒草原鼠害、病蟲害、毒害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監測預警、調查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在輝騰錫勒草原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
(二)移植草原植被;
(三)建造墳墓;
(四)排放污水,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
(五)破壞草原保護和管理設施設備;
(六)使用破壞草原植被的娛樂設施設備;
(七)超出審批面積開展草原旅遊活動;
(八)在草原上搭建帳篷、停放機動車輛、野炊、明火取暖等野外活動;
(九)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搶險救災和農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除外);
(十)其他破壞草原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十九條市以及察右中旗、察右後旗、卓資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輝騰錫勒草原保護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對本條例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的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組成人員依法啟動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和撤職等監督程式。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旅遊經營者未按照標準配備旅遊廁所,及時收集處理垃圾、污水的,由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單位有上述行為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體經營者有上述行為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在草原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草原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移植草原植被的,由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違法所得,處以每畝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建造墳墓的,由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遷出並恢復植被,可以並處2000元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排放污水,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單位有上述行為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上述行為的,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破壞草原保護和管理設施設備的,由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並處實際損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使用破壞草原植被的娛樂設施設備,超出審批面積開展草原旅遊活動的,由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八項規定,在草原上搭建帳篷、停放機動車輛、野炊、明火取暖的,由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立即移除違法機動車輛、設施設備,熄滅火源等,限期恢復草原植被,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九項規定,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的,由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草原植被,可以並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市以及察右中旗、察右後旗、卓資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輝騰錫勒草原保護總體規劃的;
(二)不執行或者擅自變更輝騰錫勒草原保護總體規劃的;
(三)超越許可權批准進入輝騰錫勒草原從事相關活動的;
(四)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委託,就《烏蘭察布市輝騰錫勒高山草甸草原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制定的必要性
輝騰錫勒高山草甸草原(以下簡稱輝騰錫勒草原)位於烏蘭察布市察哈爾右翼中旗中南部、陰山北脈,平均海拔2000米,蒙古語意為“寒冷的山樑”。輝騰錫勒草原形態獨特,是目前(2019年)國內保持完好的天然草甸型草原,動植物種類繁多,環境優美,氣候宜人,人文歷史豐富,是不可多得的塞外避暑旅遊勝地,也是祖國北疆重要的生態屏障。1999年建立市級自然保護區以來,輝騰錫勒草原規劃、利用和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近年來受自然降水減少、旅遊開發、道路建設、過度放牧、人為破壞等因素影響,草原生態環境嚴重惡化,亟待通過地方立法予以保護。
二、《條例》主要內容
(一)關於《條例》的名稱。基於植被形態、歷史淵源和社會認知度以及多年來我市旅遊宣傳報導的角度,經反覆研究,《條例》命名為《烏蘭察布市輝騰錫勒高山草甸草原保護條例》。
(二)關於《條例》保護範圍。輝騰錫勒草原保護範圍,以市級輝騰錫勒自然保護區為基礎,結合草原地貌,適當擴大了卓資縣境內東北和察右後旗西南方向的連線區域,保護範圍總面積為235.01平方公里。在劃定、測量保護範圍過程中,對相關區域內的現狀進行了全面調查,並最大程度將基本農田、村莊、工業項目用地等劃出保護範圍,形成了更為合理,便於實際管理的輝騰錫勒草原保護區域。
(三)關於監督和管理。輝騰錫勒草原涉及烏蘭察布市及其所屬的三個旗縣行政管理範圍,目前(2019年)未設定統一的監督管理機構。為此,根據上位法規定,結合我市機構改革後相關行政部門職能劃分,《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市以及三旗縣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監督管理工作,其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草原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市以及三旗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做好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的具體工作。另外,為有效提升輝騰錫勒草原保護管理水平,加強部門間協作配合,協調處理草原保護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條例》第六條規定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人民政府召集,並指定相關單位參加。
(四)關於保護與利用。按照充分保護和適度利用的原則,結合輝騰錫勒草原實際,《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除已列為國家和自治區相應中長期規劃的項目外,在輝騰錫勒草原,不得建設草原保護總體規劃限定和不利於草原生態環境保護的項目。對於已建成的項目,根據項目取得手續的情況,細化規定了逐步退出、限期整改、限期拆除等措施。
(五)關於草原保護管理措施。嚴格執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將自然保護區內不得從事砍伐、狩獵、捕撈等十種活動,在《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一)項予以具體規定。對上位法未明確規定或者需要重點加強管理的活動,則在第(二)至(九)項中予以明確細化。另外,針對旅遊經營活動對草原環境衛生的影響,《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其經營規模,配備旅遊廁所、垃圾處理、污水處理等環保設施,維護草原環境衛生。
(六)關於法律責任。對違反《條例》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具體的法律責任,增強了條例的可操作性。同時,在不突破上位法的基礎上,適當提高了處罰下限,加大了處罰的力度,縮小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對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等法律責任予以問責,以增強國家工作人員責任意識。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查。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3月27日,分組審查了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烏蘭察布市輝騰錫勒高山草甸草原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規範輝騰錫勒草原保護和管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規範的內容不清晰,保護措施力度不夠大,存在多頭管理等問題。根據組成人員審查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該次常委會會議表決批准,由法制工作委員會商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進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工作委員會與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根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查修改意見,對《條例》逐條進行了研究和修改完善,共修改二十五條,其中合併一條,刪除兩條,增加三條,修改後的《條例》仍為三十條。修改內容涉及《條例》名稱、管理主體以及具體管理措施、禁止行為、法律責任等,對輝騰錫勒草原嚴格按自然保護區管控措施予以保護,並確定由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輝騰錫勒草原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2019年5月1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進行了統一審查。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將審查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將《條例》的名稱修改為《烏蘭察布市輝騰錫勒草原保護條例》。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輝騰錫勒草原保護,應當遵循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生態優先、嚴格保護、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的原則。”(修改後第四條)
三、將第六條與第七條合併,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輝騰錫勒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察右中旗、察右後旗、卓資縣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所轄區域草原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以及察右中旗、察右後旗、卓資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牧、文化旅遊體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做好監督管理工作。”(修改後第六條)
四、將第十條刪除。
五、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在輝騰錫勒草原,不得建設不符合草原保護總體規劃的項目;已建成的不合規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淘汰退出機制,限期拆除,並恢復草原植被。”(修改後第九條)
六、將第十二條刪除。
七、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在輝騰錫勒草原依法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應當符合草原保護規劃,並經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在草原上開展文化旅遊活動,需要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向所屬旗縣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活動資料,依法辦理臨時占用草原許可證。
“對於已經建成的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旅遊項目,責令退出,並恢復草原植被。”(修改後第十二條)
八、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市以及察右中旗、察右後旗、卓資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保廁所、垃圾轉運站等草原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建立草原環境衛生責任制。
“在輝騰錫勒草原內,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標準配備旅遊廁所,並及時收集處理垃圾、污水,維護草原環境衛生。”(修改後第十五條)
九、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在輝騰錫勒草原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
“(二)移植草原植被;
“(三)建造墳墓;
“(四)排放污水,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
“(五)破壞草原保護和管理設施設備;
“(六)使用破壞草原植被的娛樂設施設備;
“(七)超出審批面積開展草原旅遊活動;
“(八)在草原上搭建帳篷、停放機動車輛、野炊、明火取暖等野外活動;
“(九)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搶險救災和農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除外);
“(十)其他破壞草原生態環境的活動。”(修改後第十八條)
十、將第二十三條中的“個人有上述行為的,處200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個體經營者有上述行為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修改後二十條)
十一、在法律責任中增加三條,分別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移植草原植被的,由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違法所得,處以每畝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修改後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建造墳墓的,由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遷出並恢復植被,可以並處2000元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修改後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九項規定,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的,由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草原植被,可以並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修改後第二十八條)
此外,還對《條例》個別文字、條文表述進行了修改和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烏蘭察布市輝騰錫勒草原保護條例〉的決議(草案)》,建議主任會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以上審查情況的報告,連同決議(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