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監察委員會

烏蘭察布市監察委員會

烏蘭察布市監察委員會是由烏蘭察布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烏蘭察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月2日,烏蘭察布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揭牌,標誌著全市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翻開了嶄新一頁,反腐敗鬥爭踏上了新的征程。市委書記杜學軍,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徐志明,市委常委、紀委書記、監委主任雲春生及轉隸幹部代表共同揭牌。市委常委、秘書長曹思陽主持揭牌儀式。

現任中共烏蘭察布市委常委、烏蘭察布市紀委書記、烏蘭察布市監察委員會主任:雲春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蘭察布市監察委員會
  • 外文名:Director of the Wulanchabu municipal supervisory committee
  • 現任領導:雲春生 
  • 成立時間:2018年2月2日
  • 機關屬性:國家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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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烏蘭察布市監察委員會烏蘭察布市監察委員會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烏蘭察布市監察委員會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現任領導

2018年1月9日,在烏蘭察布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烏蘭察布市委常委、紀委書記雲春生當選烏蘭察布市首任監察委員會主任,並進行了憲法宣誓。以上信息顯示烏蘭察布市監察委員會已經正式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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