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烏蘭察布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市民委),兼掛烏蘭察布市宗教事務局、烏蘭察布市蒙古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牌子,為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事宜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議;擬定全市有關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事務管理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
(二)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事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事項,參與協調全市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三)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台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等有關工作,承擔清真食品管理。
(四)監督檢查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定全市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加強指導旗縣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承辦全市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聯繫民族鄉;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六)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發展、搶救、保護、傳承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譯、出版、報刊,廣播影視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九)研究市內外宗教現狀,負責宗教動態信息的匯總,負責組織宗教人員的培訓工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民族科
(三)宗教科
(四)蒙古語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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