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促進會的名稱是“烏蒙陽光促進會”。英文譯名是“WuMeng Sunshine Promotion Association”縮寫“WMSP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張孟雲(上海是亨實業董事長)創立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省、市、縣關於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完全以公益為目的和公益服務為主,開展扶困濟貧,為貧困群體、弱勢群體提供援助;
(三)搭建具有公信力的服務平台,熱心參與基層社會治理,提升社會治理水平。
第四條 本促進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鎮雄縣民政局,並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住址:雲南省鎮雄縣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促進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二)對依法接受的捐贈,開展各類慈善活動,幫助貧困家庭、人口、特殊困難群體,改善其生活狀況和提高生存能力;
(三)幫助需要的社會團體、單位,改善存在狀態,提升功能作用;
(四)通過本會申請,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進行緊急救援;
(五)為一切關心、支持社會福利事業的海內外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開展的扶貧濟困、送溫暖等公益活動提供第三方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入會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熱心於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的人士;
(三)對社會建設發展事業有重要貢獻的人士;
(四)在社會工作領域有一定影響力的專業社工人才等。
第八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具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九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六)根據需要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當向本會申請,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願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開除。如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二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十四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設1名,為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長多名、秘書長1名(為專職)、副秘書長多名、監事多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和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邊選連任。
第十六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成員,理事長(張孟雲);常務副理事長(宋盛悅);副理事長(譚玉瓊、周家萍、露西);理事(楊貴、羅長富);監事長(楊貴);秘書長(江學淵);副秘書長(閆明月、王永錄、余東、馬潔恬)。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成員。
(三)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資金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決定重大業務活動和項目計畫;
(六)聽取、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本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等重大事項;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員半數以上同意,決議即可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會成員和常務理事會成員,組成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職責
(一)召集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各機構的負責人;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領導機構開展各項工作;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通常由理事長(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指定副理事長召集和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必須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可由副理事長召集,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定須到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召開會議,應進行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召開會議,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發生違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不履職或履職不當的,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罷免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促進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含:公務員、參照公務員進行管理的人員,以及組織部門、民政部門規定不能擔任的人員)的;確因工作需要擔任的,應當報本人所在人事部門批准。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其它社會組織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或對該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組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促進會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促進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完成促進會全面工作;
(二)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三)組織實施促進會年度工作計畫;
(四)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負責實施相關項目;
(五)擬訂促進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九)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十)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內設秘書處、辦公室、財務部、聯絡部等機構,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員(含單位和個人)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資助;
(三)政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委託實施項目的收益;
(四)投資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會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接受資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嚴格按照社會組織財務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設立人民幣帳戶,依法進行核算,保證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使用資金,優先尊重資助方的意願。來源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情況公開並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支出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重大活動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會開展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並接受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三十七條 本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促進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促進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應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機關審查同意。經登記機關審查同意後15日內,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本促進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促進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繼續履行已經簽定的對社會發展、貧困人口、特殊困難群體進行資助項目的契約。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促進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5年10月3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