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社會組織

烏海市社會組織

烏海市社會組織孵化基地,是經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台,採取“政府支持、公眾監督、社會民眾受益”的運營模式,培育、扶持文體類社會組織的發展。通過基地孵化,為入駐的文體類社會組織提供硬體設施和軟體服務,邀請專家和社會組織管理資深人士為社會組織從業人員提供系統培訓,提供相關配套政策支持,對處在成長初期的社會組織進行系統地培育和扶持,改善管理、提升能力,提高社會組織整體水平,促進其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烏海市民政局關於印發《烏海市文體類社會組織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直各部門,各區民政局,市屬各文體類社會組織:
為了鼓勵文體類社會組織積極開展活動,根據烏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文化體育類社會組織加快發展的意見》(烏海政發〔2013〕63號)精神,現將《烏海市文體類社會組織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烏海市文體類社會組織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2014年5月6日
烏海市民政局辦公室2014年5月6日印發
烏海市文體類社會組織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烏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文化體育類社會組織加快發展的意見》(烏政發〔2013〕63號)(以下簡稱《意見》),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細則適用於烏海市文體類社會組織扶持獎勵的申報、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一、部門職責
烏海市民政局負責烏海市文體類社會組織扶持獎勵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
烏海市財政局負責對烏海市文體類社會組織申報獎勵資金的監督檢查。
社會組織業務指導部門負責對所屬各社會組織申報材料填寫意見。
二、評審組織
1、烏海市民政局組織對烏海市文體類社會組織獎勵的評審工作;
2、市政府組織市民政局、財政局和社會組織業務指導部門對社會組織扶持獎勵研究審批。
三、獎勵等級
烏海市文體類社會組織獎勵等級按各社會組織活動開展情況給予獎勵:
1、舉辦全國性活動,給予5萬元獎勵;
2、舉辦全區性活動,給予3萬元獎勵;
3、舉辦區域性(至少五盟市)活動,給予2萬元獎勵;
4、舉辦全市性活動或培訓,給予2萬元獎勵;
5、以社會組織名義參與全國性社會組織的活動,分別給予獲前三名的社會組織5萬元、3萬元、2萬元獎勵;以社會組織名義參與全區性社會組織的活動,分別給予前三名的社會組織3萬元、2萬元、1萬元獎勵;
6、每年召開文體類社會組織評比表彰大會,對活動突出的社會組織進行表彰;
7、對舉辦效果好、規模大的社會組織可以單獨研究資金扶持政策,實行一事一議。
四、申請資質
申報烏海市文體類社會組織獎勵的社會組織必須是在烏海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能正常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按時參加年檢且年檢合格的社會組織。
五、申請材料
申報烏海市文體類社會組織獎勵的社會組織應向烏海市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1、社會組織活動備案表;
2、社會組織申請政府扶持獎勵申請書;
3、社會組織申請政府扶持獎勵表;
4、社會組織活動情況書面、音影材料;
5、社會組織獎勵的其他證明材料。
六、社會組織申請政府扶持獎勵程式
(一)申報
烏海市文體類社會組織扶持獎勵每年申報兩次:
第一次,每年的六月十日之前向烏海市民政局遞交申報材料;
第二次,每年的十二月十日前向烏海市民政局遞交申報材料。
(二)評審
烏海市民政局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審核,對審核不合格的申報材料可以要求申報的社會組織在三個工作日內補齊,或直接退還於社會組織。
(三)公示
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評審。
1、對通過評審的社會組織在烏海市民政局網站或相關報刊上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獎勵社會組織名稱、獎勵等級和組織參加活動情況等,公示期為三天。
2、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對烏海市文體類社會組織獎勵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烏海市民政局提出。
提出異議的社會組織、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以社會組織名義提出的異議,須寫明社會組織名稱、聯繫人、聯繫電話和詳細地址,並加蓋公章;以個人名義提出的異議,須寫明本人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繫電話和詳細地址,並簽名。需要保密的,可以在異議材料中註明。
3、烏海市民政局收到異議後,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4、經評審、公示後擬獎勵的社會組織報市政府審批。
七、附則
烏海市文體類社會組織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本細則由烏海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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