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民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相關部署,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擬訂全市有關民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事務管理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民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民族工作重大事宜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貫徹落實,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事項。監督辦理涉及少數民族權益的事宜,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參與協調維護全市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三)研究分析少數民族社會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等工作,承擔清真食品管理。對各區民族、蒙古語文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四)監督檢查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定全市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指導各區民族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承辦全市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六)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發展、搶救、保護、傳承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譯、出版、報刊、廣播影視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負責市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翻譯服務工作。檢查指導全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工作中的翻譯工作。
(八)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對外宣傳工作。
(九)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完成市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檔案、信息、保密、信訪、財務、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工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全市民委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推薦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承擔制訂全市有關民族方面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工作方面的調查研究。承辦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表彰工作,命名示範單位、教育基地,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主題活動。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管理工作的具體指導和協調。承辦民族成份管理工作。
承擔組織有關民族政策、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做好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研究民族關係突發事件的預警和應急機制問題,承辦有關協調處理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承擔民族工作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協調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
(三)民族事務科。研究提出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配合有關部門制訂全市少數民族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承擔參與協調少數民族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
負責申報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材料審核上報和資金使用監督檢查工作。配合教育主管部門開展民族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民族醫藥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護工作。指導針對少數民族的有關就業創業、科技培訓工作,承擔扶貧工作。負責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的具體工作。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有關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科技等社會事業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應工作。承擔、會同有關部門定期舉辦重大民族文化活動和承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的具體工作。開展民族之間的文化藝術合作與交流等工作。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對外宣傳工作。
(四)蒙古語言文字科。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規。指導全市蒙古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發展工作。研究擬定蒙古語言文字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做好民族語言文字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學習使用蒙古語言文字表彰獎勵工作。
組織協調蒙古語言文字科學研究及管理工作,及時掌握蒙古語言文字的科學研究動態,並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指導推進全市蒙古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工作。指導推進全市蒙古語言文字信息化工作,研究提出蒙古語言文字信息化發展政策、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蒙古語言文字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推進蒙古語言文字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共享,指導推進蒙古語言文字信息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套用。承擔促進蒙古語言文字信息技術研發基地建設和產業化發展的具體工作。
宣傳貫徹有關翻譯工作的政策法規,完成上級翻譯機關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負責市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翻譯服務工作。檢查指導全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工作中的翻譯工作。負責蒙古語名詞術語的規範使用和全市蒙漢翻譯人員的培訓工作。
行政編制
烏海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8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級領導職數5名。
烏海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烏海市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青格樂
烏海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查乾
烏海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四級調研員:烏恩
其他事項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中共烏海市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中共烏海市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