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職責,現任領導,
職能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規劃。
(二)推進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領域社會共治機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社會信用體系,完善質量檢驗檢測技術支撐保障體系。
(三)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的行政許可審批和行政服務工作;承擔國家、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質量技術監督局委託的其他審批工作。
(四)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調整或明確為後置審批的事項; 組織管理本地區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被授權範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 組織和指導依法查處並取締無照經營行為。
(五)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職責;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
(六)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職責;組織開展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的受理和處理及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七)組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八)負責組織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 組織依法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以及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九)負責組織依法監管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十)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組織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十一)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對商標印製單位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依法保護特殊標誌、官方標誌和組織查處侵權行為。
(十三)組織指導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規範企業信息公示內容,做好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等相關工作;負責市場主體冠以“內蒙古”行政區劃企業名稱核准權。
(十四)負責本地區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登記的企業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管理指導本地區質量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質量振興政策措施和名牌發展戰略;承辦設備監理有關事宜;負責組織產品質量事故調查;組織開展質量狀況統計分析、評價研究;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防偽技術產品組織實施監督抽查,辦理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備案,負責執行防偽證書吊銷以外的處罰。
(十六)負責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和檢查工作。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不合格產品的後處理工作;組織工業產品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申報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對機動車安檢機構的監督;監督管理產品質量仲裁的檢驗,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十七)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工作;組織制定發布農業技術操作規範;管理產品標準註冊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監督強制性標準和重要標準的貫徹實施;負責本地區地理標誌產品的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地區組織機構代碼監督處罰、商品條碼和標準化信息工作。
(十八)統一管理計量工作。負責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對法定、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和計量公證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十九)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落實有關規章制度;負責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或參與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並進行統計分析。
(二十)統一管理和監督產品安全認證工作。貫徹實施國家有關認證、認可工作的規章制度;協調和監督實行強制性管理的產品安全認證工作;組織查處認證的違法行為;依法對質量檢驗機構監督管理。
(二十一)負責全市涉及市場經營秩序、產品質量的行政執法稽查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和參與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按分工組織協調打擊假冒偽劣違法行為的工作;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十二)指導和督查各區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效能,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二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推進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領域社會共治機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社會信用體系,完善質量檢驗檢測技術支撐保障體系。
(三)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的行政許可審批和行政服務工作;承擔國家、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質量技術監督局委託的其他審批工作。
(四)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調整或明確為後置審批的事項; 組織管理本地區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被授權範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 組織和指導依法查處並取締無照經營行為。
(五)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職責;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
(六)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職責;組織開展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的受理和處理及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七)組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八)負責組織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 組織依法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以及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九)負責組織依法監管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十)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組織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十一)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對商標印製單位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依法保護特殊標誌、官方標誌和組織查處侵權行為。
(十三)組織指導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規範企業信息公示內容,做好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等相關工作;負責市場主體冠以“內蒙古”行政區劃企業名稱核准權。
(十四)負責本地區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登記的企業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管理指導本地區質量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質量振興政策措施和名牌發展戰略;承辦設備監理有關事宜;負責組織產品質量事故調查;組織開展質量狀況統計分析、評價研究;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防偽技術產品組織實施監督抽查,辦理防偽技術產品的使用備案,負責執行防偽證書吊銷以外的處罰。
(十六)負責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和檢查工作。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不合格產品的後處理工作;組織工業產品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申報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對機動車安檢機構的監督;監督管理產品質量仲裁的檢驗,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十七)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工作;組織制定發布農業技術操作規範;管理產品標準註冊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監督強制性標準和重要標準的貫徹實施;負責本地區地理標誌產品的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地區組織機構代碼監督處罰、商品條碼和標準化信息工作。
(十八)統一管理計量工作。負責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對法定、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和計量公證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十九)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落實有關規章制度;負責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或參與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並進行統計分析。
(二十)統一管理和監督產品安全認證工作。貫徹實施國家有關認證、認可工作的規章制度;協調和監督實行強制性管理的產品安全認證工作;組織查處認證的違法行為;依法對質量檢驗機構監督管理。
(二十一)負責全市涉及市場經營秩序、產品質量的行政執法稽查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和參與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按分工組織協調打擊假冒偽劣違法行為的工作;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十二)指導和督查各區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效能,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二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局長 馮文彬
副局長 齊麗君、李文杰、李 華、張 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