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布實施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內政辦發〔2011〕143號)的有關規定,決定收回污水處理廠擴建項目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收回土地範圍
東至灌渠、南至柏油路、西至包蘭鐵路、北至農用地。
東至灌渠、南至柏油路、西至包蘭鐵路、北至農用地。
二、收回國有農用地補償
(一)國有農用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布實施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內政辦發〔2011〕143號)規定進行補償。
(二)地上附著物。
根據評估結果補償。
(三)青苗。
根據評估結果補償。
三、禁止事項
本通告發布後,收回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1.搶種、搶栽各種農作物和樹木及突擊開發土地的。
2.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3.改變土地、房屋用途。
4.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其他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實施的,一律不予補償。
四、望各土地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自本通告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土地證明到烏海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進行登記,未如期辦理登記手續,其補償內容以現場調查結果為補償依據。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