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拉特前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烏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拉特前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辦公地址:烏拉特前旗紫東建材城南樓
- 現任領導:汪海峰(局長)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全旗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建築節能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全旗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規定和實施辦法;提出全旗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全旗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旗保障性住房政策並指導督查;擬訂全旗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政策及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自治區、市和旗有關廉租住房資金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並監督實施。
(四)承擔監督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的責任。負責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執行工程建設全區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執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旗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旗建築活動,監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協調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等工作。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旗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村莊基礎設施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小城鎮建設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旗重點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旗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十一)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擔與履行職能相應的責任。
(十三)承辦旗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機關規章制度;承擔文電處理、會務、機要、信息、保密、信訪、綜治、新聞宣傳、文書檔案、應急處理等工作;組織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重要工作事項;組織起草地方性規定和部門制度,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工作;負責綜合管理本級建設事業各項資金;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收費管理工作;編制並落實年度財務收支計畫;擬定並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負責有關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系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活動。
(二)工程股
指導全旗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普法、行政執法;承辦建設行業專業技術資格初審上報工作;負責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有形建築市場、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契約管理、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備案等法定建設程式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監理、招投標代理的資質審查和人員管理;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設立審查並監督管理,負責工程造價監督管理;牽頭督查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工作;負責建築業執業人員註冊管理和建築企業的行業管理工作;組織擬訂行業培訓規劃、年度計畫和實施辦法;指導實施行業職業標準、執業資格標準、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指導職業技能培訓、從業培訓和繼續教育。
(三)城建股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制度、改革措施並指導實施;協調城市供水、節水、排水、供氣、垃圾處理、道路、園林、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參與城市大中型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擬訂全旗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村莊和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農村牧區住房建設、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危房改造;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和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各級重點鎮建設;提出農牧民轉移定居的住房政策建議。
(四)房地產業與住房保障股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住房價格及住宅品質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住宅與房地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擬訂房屋權屬、拆遷改造、房地產開發、交易、評估、經紀、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和城市危房改造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拆遷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及房地產執業人員註冊管理;組織建設並管理全旗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
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導監督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組織編制、審核上報全旗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研究全旗住房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辦中央、自治區、市和旗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負責全旗住房貨幣化分配的推行、實施、指導、監督工作。
(五)物業管理與供熱辦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負責對物業公司收費進行監督、指導、管理;負責對本行政轄區內物業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核、評定,為上級主管部門提供原始資料;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城鎮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管理工作;參與新建小區的竣工驗收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物業管理的規劃和計畫;負責物業公司從業人員專業培訓,並做好備案工作;負責對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貫徹執行國家供熱工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方針政策;負責協調供熱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抓好取暖費調查工作,抓好供熱管線鋪設的前期規劃,做好供熱企業的儲煤及管道維修的監督工作,監督供熱企業嚴格按供暖標準供暖,保證供暖工作的順利實施。
現任領導
局長:汪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