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審旗水務和水土保持局

根據《中共鄂爾多斯市委辦公廳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烏審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5〕5號)精神,設立烏審旗水務和水土保持局,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職責調整,內設機構,(一)辦公室,(二)綜合業務股,(三)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四)水土保持辦公室,人員編制,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鄂爾多斯市委辦公廳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烏審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5〕5號)精神,設立烏審旗水務和水土保持局,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旗水務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全旗重要河流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水土保持發展戰略規劃和流域綜合治理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制定全旗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全旗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期內和年度計畫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旗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各項資金的使用情況;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旗水的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全旗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對開發建設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的水土保持方案進行審批和監督實施。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鎮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旗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旗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流、山洪溝、水庫、蓄滯洪區、淤地壩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旗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旗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和實施全旗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旗河流、水庫、蓄滯洪區、淤地壩、山洪溝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水土保持生態建設與保護工作,負責水土流失區的監測預報、監督檢查和綜合治理工作。
(七)指導農村牧區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旗農田草牧場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牧區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牧區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牧區水能資源開發、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八)指導全旗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水土保持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指導涉水法規的貫徹落實、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九)開展水利科技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貫徹落實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十)承辦旗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1.入河排污口登記備案。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行政審批。
3.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和排灌工程設施審批。
4.防洪規劃同意書審批(初審)。
5.鑽井技術資質初審。
6.壩頂(大中型水庫之外)和堤頂以及戧台(黃河幹流之外)兼做公路。
7.水庫大壩安全鑑定。
(二)取消的職責
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2.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水務和水土保持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綜合材料的起草和機關文秘、文印、檔案、保密、調研、信息、宣傳、信訪、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督查、政務公開、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負責各類檔案的登記、擬辦、傳閱等工作;負責機關環境衛生、車輛管理、公務接待、後勤保障及保衛等工作;負責機關辦公自動化、信息化建設工作;協調機關職工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辦局機關、二級單位幹部任免事項;負責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獎懲、職務升降工作;承辦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的考核、評聘和技術工人技術等級申報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局屬二級單位幹部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二)綜合業務股

負責編制全旗水利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水利項目年度計畫;負責全旗水利基建項目的申報和項目實施的前期工作;負責財務日常工作;提出全旗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負責管理各類資金的計畫與分配;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二級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全旗水利統計工作;負責供水水價的測算工作。負責組織已竣工項目的驗收準備工作;負責協調水利資金的調撥,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管理本局並指導局屬二級單位職工的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和社會保險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工資管理工作;指導本單位勞動保護工作;承擔全旗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旗河流、水庫、蓄滯洪區、山洪溝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水利基本項目建設方案的審查;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全旗農田草牧場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牧區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牧區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牧區小水電開發、規劃和建設管理,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負責全旗水資源管理、配置、節約和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旗水權制度建設,組織實施全旗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實施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三)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貫徹各級部門有關防汛工作的方針、政策及國家防汛指揮部、黃河防汛抗旱指揮部、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和市防汛指揮部的決定和調度命令;按照旗防汛抗旱指揮部要求做好全旗防汛抗旱日常工作;監督防洪法規的執行情況;對境內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進行行業管理;負責水情的預測、預報和洪、旱災情的統計報告工作;負責發布烏審旗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公告、決定和命令,並監督實施;組織和貫徹防汛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的督促檢查工作;組織協調全旗防洪體系的規劃,促進防洪體系的建設;負責開展防汛檢查;負責抓好防汛搶險隊伍、物資等備汛工作;負責全旗防洪工程建設、水毀工程建設及度汛應急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組織編制境內河流和水庫工程防汛調度運行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和演練防洪及旱災應急預案;指導地方抗禦洪、旱災害及搶險。

(四)水土保持辦公室

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負責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工作,對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案件進行查處;按許可權編制、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負責全旗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的規劃、設計、科研、技術推廣、培訓、治理任務的安排、檢查、指導、驗收等工作;負責國家水土保持生態建設重點工程項目、黃土高原水土保持淤地壩項目及生態修復項目等水保項目的治理實施及管理工作;負責全旗水土流失的監測工作。

人員編制

旗水務和水土保持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另核定機關後勤工作人員事業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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