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機器人曾被美軍用於伊拉克和阿富汗戰爭,後由國防部提供給警方,除了加強警方執法能力外,還可以消化美軍剩餘的部分軍用機器人。
轉為警用後,這類機器人常用於排除炸彈、遞送工具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炸彈機器人
- 前型/級:MARCbot-IVs
引發巨大爭議
美國警方在達拉斯襲警事件發生後確認,擊斃槍手邁卡·詹森的是“炸彈機器人”。用機器人直接傷害或殺死犯罪嫌疑人,在美國還是第一次。儘管警方稱“別無選擇”,而且美國警方使用機器人執法也不罕見,但迅速傳遍網路的警方“機器殺手”卻引發一系列法律爭議、倫理擔憂,甚至“機器恐慌”。
事實上,這類機器人早在多年前就已成為美國警方的重要力量。根據美國巴德學院2015年公布的報告,約有200家美國執法機構配備了至少一台“炸彈機器人”。美國警方配備的這類機器人主要有三種,多名專家確認,此次達拉斯警方使用的機器人是MARCbot-IVs,由一家名為Exponent的公司製造。
曾參與這款機器人設計的威廉·科恩對媒體說,這款機器人的設計初衷是拯救生命而非結束生命,未來這類機器人的套用令他擔憂。
研究機器人套用相關法律和政策的華盛頓大學法學教授瑞安·卡洛說,將機器人套用於緊急情況和場景並不奇怪,但讓其攜帶致命載荷用來殺人,讓人意外。不過他認為,達拉斯襲警事件中涉及機器人的爭議,與軍方使用機器人引發的爭議不同。
對軍方使用機器人,人們的擔憂主要在於“機器人軍隊”是否會增加戰爭行為的風險等。而對警方使用機器人,不少人擔心,類似“炸彈機器人”的套用可能增加警方過度執法的可能性。
科恩認為,達拉斯警方的決定引發了一系列問題,如“警方怎樣劃定使用 炸彈機器人 的界限?在什麼情況下,警方可以終止談判,決定讓機器人殺死嫌疑人?”
此外,“炸彈機器人”還引發法律方面的爭議。不少專家呼籲,應立即著手修正和補充現有法規和政策,以應對新技術的出現。
加利福尼亞大學戴維斯分校法學教授伊莉莎白·約說,根據現行美國法律,警察在自身和他人受到直接威脅時可使用致命性武器,但法律並沒有規定只有機器人受到威脅時,警方是否可以使用致命性武器。
她建議就機器人在類似場景的套用“做出政策法規方面的修訂規定,因為這一定不是我們最後一次看到警方使用機器人(消滅疑犯)”。
更嚴重的是,“炸彈機器人”伴隨達拉斯襲警事件以及近期美國多起槍擊事件視頻一起傳遍網路,增加了民眾對機器人的恐慌情緒,不少人對機器人的未來套用產生疑慮,一些人擔心這種機器人落入不法分子、特別是恐怖分子手中,還有一些人甚至開始宣揚“機器威脅論”。
但實際上,達拉斯警方使用的“炸彈機器人”並不能自主決定他人生死,而仍被警方遙控,由這一事件得出機器威脅人類的觀點實屬荒謬。卡洛教授強調,嚴格來說,“殺人機器人”與“用機器人殺人”屬於不同的概念。
技術只是一種工具,通過技術實現何種功能,以及在何種境況下實現,均由使用技術的人決定。對於人類來說,如何妥善套用機器人等新技術工具,是個迫在眉睫的問題,找到好答案並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