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縣耕地質量管理辦法》是炎陵縣人民政府為了保護和提高耕地質量,確保糧食及其他農產品數量和質量安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炎陵縣耕地質量管理辦法
- 目標: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
- 適用範圍:炎陵縣本縣行政區域內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提高耕地質量,確保糧食及其他農產品數量和質量安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湖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耕地質量保護、建設、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耕地質量管理機構負責耕地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國土、環保、水利、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耕地質量保護的有關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大院農場負責本轄區內的耕地質量保護工作。
第四條耕地質量管理中各部門職責
(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負責全縣耕地質量標準和耕地質量驗收辦法的實施;負責制定耕地質量保護與建設中長期規劃;負責耕地地力分等定級工作;參加對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立項前的可行性論證,應當就如何搞好耕地質量的保護和建設向項目主管單位提出書面論證意見;負責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耕地質量的驗收,並出具耕地質量驗收報告;組織或者參與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會同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耕地編制耕作層土壤再利用方案;制定新開發、復墾和整理耕地後續培肥方案並組織實施;對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的質量要求提出書面意見;對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質量進行等級鑑定,出具耕地質量等級鑑定報告;建立和健全耕地質量監測體系和預警預報機制,對耕地地力、墒情和環境狀況進行監測和評價;按照有關規定對耕地質量監測、評價結果定期向社會發布;會同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劃定禁止特定農產品生產的區域;負責對破壞耕地質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有關職責。
(二)縣國土資源部門的主要職責。在辦理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時應當書面徵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的質量要求的意見;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依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耕地,編制耕作層土壤再利用方案;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有關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三)縣環境保護部門的主要職責。協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劃定禁止特定農產品生產的區域。
(四)縣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從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中統籌安排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經費;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五)縣水利等其他有關部門的主要職責。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改善排灌條件,保護耕地質量等。
第五條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管理
(一)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具體內容包括:標準農田建設、基本口糧田建設、中低產田土改良、農業綜合開發、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田間排灌設施的建設、災毀耕地恢復、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復、沃土工程、新開耕地後續培肥等滿足農作物安全和持續產出能力的建設項目。
(二)項目建設單位應遵循的原則:
1、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立項前,項目主管單位應當組織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的可行性論證。
2、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剝離可能遭到破壞的耕作層土壤,並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將耕作層土壤恢複利用。
3、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耕地質量建設的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4、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在施工過程中,項目主管部門在必要時邀請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派人加強監督和指導。
5、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耕地質量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整改意見限期改正,項目主管單位應重新提出驗收申請。
(三)項目論證程式。
1、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主管單位在組織項目可行性論證會議之前,書面函告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並提交相關資料。
2、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成立專家組,對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耕地質量建設和保護進行可行性論證。
3、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對耕地質量建設項目進行現場勘察、採集和檢測土樣、聽取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
4、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意見,就如何搞好耕地質量保護和建設向項目主管單位提出書面論證意見。
(四)項目驗收程式。
1、申請。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時向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耕地質量驗收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2、驗收。根據《湖南省耕地質量評定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範圍,由縣級或縣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定專家組成員進行實地驗收。
3、 編制耕地質量驗收報告。驗收人員根據現場勘測結果和土壤樣品檢驗報告。按照驗收標準逐項評議,編寫《耕地質量驗收報告》。
第六條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質量管理規定
(一)嚴格耕地質量占補平衡。
國土資源部門在受理審批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時要書面徵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的質量要求的意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質量鑑定等級及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資料,按照占補耕地質量相當的原則,對補充耕地的質量要求提出書面意見。
(二)耕地質量等級鑑定程式。
1、申請。耕地占用單位或者個人向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耕地質量鑑定申請報告,並提供相關資料。
2、受理。按照有關規定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質量的等級鑑定工作。
3、鑑定。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鑑定申請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成立鑑定專家組,制訂有關方案並組織實施。鑑定專家組進行現場勘察、採集土樣,根據現場勘察結果和土壤樣品及有關檢測報告,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進行鑑定。
4、鑑定結論。組織鑑定單位根據專家組鑑定意見,簽署鑑定結論,核發耕地質量等級鑑定報告。
(三)補充質量相當的耕地。
耕地占用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耕地質量鑑定等級,自行補充與其質量相當的耕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耕地質量等級鑑定報告,按照質量相當的原則,對補充耕地進行質量驗收。耕地占用單位和個人委託國土資源部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補充耕地的,受委託的土地開發整理中心須就每一宗受託地向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備案,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所有受託地的質量平衡情況進行年度審查。
耕地占用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耕地質量鑑定等級,自行補充與其質量相當的耕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耕地質量等級鑑定報告,按照質量相當的原則,對補充耕地進行質量驗收。耕地占用單位和個人委託國土資源部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補充耕地的,受委託的土地開發整理中心須就每一宗受託地向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備案,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所有受託地的質量平衡情況進行年度審查。
第七條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管理
(一)耕作層土壤的剝離。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均應剝離可能遭到破壞的耕作層土壤,剝離深度為20厘米以上。在剝離過程中不能造成土壤和環境污染。
(二)剝離耕作層土壤的再利用。耕地剝離的耕作層土壤應當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則,在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用於改良占用地塊所屬組、村、鄉範圍內的新開墾耕地或劣質地。對已有耕地補充計畫但暫未開墾好耕地的,應選擇合適的堆土場地,將剝離的土壤分層堆積,適時用於補充的耕地。對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所占用的耕地,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將所剝離的耕作層土壤恢複利用。
(三)耕作層土壤剝離的管理。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在剝離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層土壤時,應自覺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並按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落實。
第八條耕地質量環境保護措施
(一)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處置或堆放固體廢棄物。在其他農用地集中處置或者堆放固體廢棄物的須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到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破壞耕地質量的措施。
(二)禁止向農田直接排放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工業廢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城市和工礦區生活污水、畜禽養殖和屠宰場糞便污水的,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田灌溉水質標準,並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監測合格後,方可排放。
(三)所有建設項目經批准需占用耕地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中必須有農業環境保護方案,環保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業環境保護方案的意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達不到農業環境保護方案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
第九條耕地質量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涉及耕地質量的建設項目,未組織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的可行性論證或論證意見未達成一致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立項,縣人民政府不予簽署意見上報。項目竣工驗收前沒有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耕地質量驗收合格意見,財政部門不得撥付結算資金,審計部門不得出具合格審計報告。
(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未徵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質量要求意見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審核上報,縣人民政府不予簽署審批意見。
(三)經批准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設項目,其農業環境保護方案沒有徵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的,縣環境保護部門不得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占用耕地處置和堆放固體廢棄物未經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縣國土資源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得審批。
(四)縣人民政府把耕地質量保護和改善所必要的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按照國家和湖南省有關規定,每年從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中,安排不高於15%的資金用於耕地質量保護和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出初步方案,報縣財政部門審核,並報縣人民政府審批,設立專帳,專款專用。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資金用途的監督管理。
(五)凡違反《湖南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耕地耕作層土壤不按要求剝離和再利用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30元處以罰款。
(六)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耕地質量的監督管理,國土、監察、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農辦、環保、水利、農業開發、發改、公安、法院等相關部門應加大對農業部門依法行政的配合力度。
(七)根據我縣耕地質量管理需要及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逐步完善與我縣耕地質量相適應的管理體系。
(八)相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涉及耕地的質量建設項目未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立項可行性論證認可和參與竣工驗收的;
2、未遵循本辦法原則撥付資金和出具合格審計報告的;
3、占用耕地應當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應當徵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而未經審核或徵求意見的。
第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