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995年4月27日衛生部令第39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提高對
災害事故的應急反應能力和醫療救援水平,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救援,系指因災害事故發生人群傷亡時的搶救治療工作。
第三條對災害事故的醫療救援工作實行規範管理,做到常備不懈,及時有效。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
第二章 組 織
第五條衛生部成立“衛生部災害事故醫療救援領導小組”,由衛生部部長任組長,主管副部長、醫政司司長任副組長,辦公廳、疾病控制司、計財司、藥政局、愛委會、監督司、外事司等有關領導為成員。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成立與“衛生部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領導小組”相應的組織。
災害事故多發地區的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也可以設立相應的領導協調組織。
第七條各級災害事故醫療救援領導小組要及時了解掌握全國或當地災害事故的特徵、規律、醫療救護資源、地理交通狀況等信息,組織、協調、部署與災害事故醫療救護有關的工作。
第八條要組織好災害事故的現場醫療救護。在災害事故發生後,到達事故現場的當地最高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即為災害事故現場醫療救援總指揮,負責現場醫療救援工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急救中心、急救站、醫院急診科(室)為主體的急救醫療服務網路建設,提高其急救反應能力。
第十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制定醫療救援預案;要建立數支救災醫療隊,並配備一定數量的急救醫療藥械(見附屬檔案),由醫療隊所在單位保管,定期更換。
第三章 災情報告
第十一條災害事故發生地的醫療衛生單位或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及時將災情報告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凡事故發生地喪失報告能力的,由相鄰地區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醫療衛生單位或醫療衛生人員履行報告程式。
第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災情報告或救援指令後,應當立即通知有關單位,組織現場搶救,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醫療救援情況按以下規定報告:
(一)傷亡20人以下的,6小時內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
(二)傷亡20-50人的,12小時內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三)傷亡50人以上的,24小時內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四)地震、水災、風災、火災和其它重大災害事故,雖一時不明傷亡情況的,應儘快逐級上報至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報告內容:
(一)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人數及種類;
(二)傷員主要的傷情、採取的措施及投入的醫療資源;
(三)急需解決的衛生問題;
(四)衛生系統受損情況。
第十五條疫情的報告和公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實施。
第四章 現場醫療救護
第十六條災害事故發生後,凡就近的醫護人員都要主動及時到達現場,並組織起來參加醫療救護。
第十七條參加醫療救援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到達現場後應當立即向災害事故醫療救援現場指揮部報到,並接受其統一指揮和調譴。
第十八條災害事故醫療救援現場指揮部的任務為:
(一)視傷亡情況設定傷病員分檢處;
(二)對現場傷亡情況和事態發展作出快速、準確評估;
(三)指揮、調遣現場及轄區內各醫療救護力量;
(四)向當地災害事故醫療救援領導小組匯報有關情況並接受指令。
第十九條在現場醫療救護中,依據受害者的傷病情況,按輕、中、重、死亡分類,分別以“紅、黃、藍、黑”的傷病卡作出標誌,(傷病卡以5×3CM的不乾膠材料做成),置於傷病員的左胸部或其它明顯部位,便於醫療救護人員辯認並採取相應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條現場醫療救護過程中,要本著先救命後治傷、先治重傷後治輕傷的原則,要將經治的傷員的血型、傷情、急救處置、注意事項等逐一填寫傷員情況單(見附屬檔案2),並置於傷員衣袋內。
第二十一條根據現場傷員情況設手術、急救處置室(部)。
第五章 傷病員後送
第二十二條凡傷員需要後送,由當地災害事故醫療救援領導小組視實際需要決定設傷員後送指揮部,負責傷員後送的指揮協調工作。
第二十三條傷病員經現場檢傷分類、處置後要根據病情向就近的省、市級醫院或專科醫院分流,原則如下:
(一)當地醫療機構有能力收治全部傷員的,由急救中心(站)或後送指揮部指定有關單位後送到就近的醫院;
(二)傷員現場經治的醫療文書要一式二份,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匯總,並向接納後送傷員的醫療機構提交;
(三)後送途中需要監護的傷員,由災害事故現場醫療救護指揮部派醫護人員護送;
(四)災害事故發生後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診、推諉後送的傷員。
第六章 部門協調
第二十四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計畫;負責組織派遣醫療隊,救治傷病員;負責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的對外宣傳口徑;承接上級災害事故醫療救援領導小組分配的任務。
第二十五條災害事故醫療救援領導小組視情況提請地方政府協調鐵路、郵電、交通、民航、航運、軍隊、武警、國家醫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協助解決醫療救援有關的交通,傷病員的轉送、藥械調撥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級紅十字會、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要協同衛生行政部門,參與災害事故的醫療救援工作。
第七章 培 訓
第二十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制訂和落實災害事故醫療救護人員的培訓計畫。重點掌握檢傷分類、徒手復甦、骨折固定、止血、氣管插管、氣管切開、清創、縫合、飲用水消毒等基本技能,並定期舉行模擬演習,達到實戰要求。
第二十八條要利用報刊、廣播、影視、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向公眾普及災害事故醫療救護、自救和互救的知識及基本技術。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