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金融

灰色金融

灰色金融是相對於黑色金融和白色金融而言的一種金融。黑色金融是是指為現行法規制度所不容,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金融活動。白色金融是指按照國家法規制度進行的金融活動,即正常的金融活動。灰色金融介於黑色金融和白色金融之間,是指雖為法規制度所不容,但在一定程度上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金融活動。

我國灰色金融存在的範圍是很廣的,例如在民間借貸市場上的借貸錢莊、個人信用中介、股份制民間信用組織等。可以說,有白色金融的地方就存在著灰色金融。灰色金融存在的直接原因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從深層次來說,是我國金融管理體制的不完善,白色金融不能完全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例如金融管理過死,手續過繁,使企業在急需資金時不能從正常金融渠道得到資金供應,由此灰色金融應運而生。灰色金融存在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同時有其消極性的作用。例如灰色金融的貸款利率一般都遠遠高於正常貸款利率,其融資活動也都是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從而推動了企業成本的上升,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灰色金融也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當發生經濟糾紛時不能依靠正常法律程式去解決,從而破壞了社會的安定,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灰色金融是一種不合法的金融,是需要進一步引導、規範和完善的金融。
灰色金融活動是民間持幣方、需求資金方、銀行壟斷方、政府監管方四者的交織互動,是一個不斷地進行四方博弈達到納什均衡的動態過程。每一方都在互動博弈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需要探求應該怎樣創造條件調整各方利益,使灰色金融能夠納入正常的運做、進入監管體系中。如果在博弈過程中強勢一兩方忽略他方所制定的金融政策和制度必然是一個扭曲的體系,它給資金的配置活動帶來誤導,從而使實體經濟發展承受效率低下的損失。 要使金融政策真正落實,需要形成策略均衡的基礎, 他們之間達成的妥協是自願的。因此對待灰色金融,就要找出主流思潮所忽略和隱蔽而又起著影響的各方因素,兼顧各方利益以達到納什均衡,或至少是達到帕累托改進,來進行有關灰色金融的政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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