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電脫硝

火電脫硝

火力發電時為防止鍋爐內煤燃燒後產生過多的NOx污染環境,應對煤進行脫硝處理。分為燃燒前脫硝、燃燒過程脫硝、燃燒後脫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火電脫硝
  • 屬性:鍋爐內煤燃燒
  • 對應:NOx污染環境
  • 對象:燃燒前脫硝
簡介,政策總則,防治技術路線,低氮燃燒技術,煙氣脫硝技術,新技術開發,運行管理,監督管理,

簡介

火電脫硝是指火力發電為防止鍋爐內煤燃燒後產生過多的NOx污染環境,應對煤進行脫硝處理。
分為燃燒前脫硝、燃燒過程脫硝、燃燒後脫硝。即脫去煙氣中的NOx(氮氧化物),這種物質進入大氣會形成酸雨,酸雨對人類的危害非常大,所以現在國家一直在提倡環保,以煤炭為燃料的煙氣都含有這些物質,特別是火電廠。
隨著氮氧化物排放污染的日趨嚴重,國家於“十二五”期間加大了對火電廠氮氧化物排放的控制力度。而脫硝作為減少氮氧化物排放的主要手段,成為“十二五”期間火電企業面臨的首要任務。雖然2011年以來,國家發改委、環境保護部及地方政府均出台了相關促進政策措施,但總體來看,目前,我國脫硝改造進展緩慢,電廠建設運營脫硝設施積極性依舊不高。因此,為有效促進火電脫硝設施建設、改造與運營,在對火電脫硝電價補貼政策逐步進行完善的基礎上,還需加強部門協作,並出台相關配套措施。
“十二五”仍以污染物減排為重心,脫硝市場有望重演脫硫市場火爆行情,多項重要政策的出台,均表明污染物減排仍是“十二五”期間環保工作的重心,而火電脫硝取代脫硫成為減排工作的重中之重。隨著2014年7月氮氧化物達標“大限”的臨近,火電脫硝工程開工量已有明顯增加,脫硝市場有望成為繼脫硫之後又一千億環保市場。

政策總則

1.1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火電廠氮氧化物排放造成的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火電行業可持續發展和氮氧化物減排及控制技術進步,制定本技術政策。
1.2本技術政策適用於燃煤發電和熱電聯產機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燃用其他燃料的發電和熱電聯產機組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可參照本技術政策執行。
1.3本技術政策控制重點是全國範圍內200MW及以上燃煤發電機組和熱電聯產機組以及大氣污染重點控制區域內的所有燃煤發電機組和熱電聯產機組。
1.4加強電源結構調整力度,加速淘汰100MW及以下燃煤凝汽機組,繼續實施“上大壓小”政策,積極發展大容量、高參數的大型燃煤機組和以熱定電的熱電聯產項目,以提高能源利用率。

防治技術路線

2.1倡導合理使用燃料與污染控制技術相結合、燃燒控制技術和煙氣脫硝技術相結合的綜合防治措施,以減少燃煤電廠氮氧化物的排放。
2.2燃煤電廠氮氧化物控制技術的選擇應因地制宜、因煤制宜、因爐制宜,依據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合理及便於操作來確定。
2.3低氮燃燒技術應作為燃煤電廠氮氧化物控制的首選技術。當採用低氮燃燒技術後,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達標或不滿足總量控制要求時,應建設煙氣脫硝設施。

低氮燃燒技術

3.1發電鍋爐製造廠及其他單位在設計、生產發電鍋爐時,應配置高效的低氮燃燒技術和裝置,以減少氮氧化物的產生和排放。
3.2新建、改建、擴建的燃煤電廠,應選用裝配有高效低氮燃燒技術和裝置的發電鍋爐。
3.3在役燃煤機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達標或不滿足總量控制要求的電廠,應進行低氮燃燒技術改造。

煙氣脫硝技術

4.1位於大氣污染重點控制區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燃煤發電機組和熱電聯產機組應配置煙氣脫硝設施,並與主機同時設計、施工和投運。非重點控制區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燃煤發電機組和熱電聯產機組應根據排放標準、總量指標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覆要求建設煙氣脫硝裝置。
4.2對在役燃煤機組進行低氮燃燒技術改造後,其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仍不達標或不滿足總量控制要求時,應配置煙氣脫硝設施。
4.3煙氣脫硝技術主要有:選擇性催化還原技術(SCR)、選擇性非催化還原技術(SNCR)、選擇性非催化還原與選擇性催化還原聯合技術(SNCR-SCR)及其他煙氣脫硝技術。
4.3.1新建、改建、擴建的燃煤機組,宜選用SCR;小於等於600MW時,也可選用SNCR-SCR。
4.3.2燃用無煙煤或貧煤且投運時間不足20年的在役機組,宜選用SCR或SNCR-SCR。
4.3.3燃用煙煤或褐煤且投運時間不足20年的在役機組,宜選用SNCR或其他煙氣脫硝技術。
4.4煙氣脫硝還原劑的選擇
4.4.1還原劑的選擇應綜合考慮安全、環保、經濟等多方面因素。
4.4.2選用液氨作為還原劑時,應符合《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及《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中的有關規定。
4.4.3位於人口稠密區的煙氣脫硝設施,宜選用尿素作為還原劑。
4.5煙氣脫硝二次污染控制
4.5.1SCR和SNCR-SCR氨逃逸控制在2.5mg/m3(乾基,標準狀態)以下;SNCR氨逃逸控制在8mg/m3(乾基,標準狀態)以下。
4.5.2失效催化劑應優先進行再生處理,無法再生的應進行無害化處理。

新技術開發

5.1鼓勵高效低氮燃燒技術及適合國情的循環流化床鍋爐的開發和套用。
5.2鼓勵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煙氣脫硝技術、脫硫脫硝協同控制技術以及氮氧化物資源化利用技術的研發和套用。
5.3鼓勵低成本高性能催化劑原料、新型催化劑和失效催化劑的再生與安全處置技術的開發和套用。
5.4鼓勵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線上連續監測裝置。
5.5鼓勵適合於煙氣脫硝的工業尿素的研究和開發。

運行管理

6.1燃煤電廠應採用低氮燃燒最佳化運行技術,以充分發揮低氮燃燒裝置的功能。
6.2煙氣脫硝設施應與發電主設備納入同步管理,並設定專人維護管理,並對相關人員進行定期培訓。
6.3建立、健全煙氣脫硝設施的運行檢修規程和台賬等日常管理制度,並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各類設備、電氣、自控儀表等進行檢修維護,確保設施穩定可靠地運行。
6.4燃煤電廠應按照《火電廠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HJ/T75)裝配氮氧化物線上連續監測裝置,採取必要的質量保證措施,確保監測數據的完整和準確,並與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信息系統聯網,對運行數據、記錄等相關資料至少保存3年。
6.5採用液氨作為還原劑時,應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編制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6.6電廠對失效且不可再生的催化劑應嚴格按照國家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監督管理

7.1煙氣脫硝設施不得隨意停止運行。由於緊急事故或故障造成脫硝設施停運,電廠應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7.2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氮氧化物減排設施運行和日常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定期檢查和監督,電廠應提供煙氣脫硝設施的運行和管理情況,包括監測儀器的運行和校驗情況等資料。
7.3電廠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煙氣脫硝設施的排放和投運情況進行監測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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