灤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灤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灤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灤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是灤縣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灤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灤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 發布單位:灤縣人民政府
灤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灤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灤政發〔2015〕3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縣政府各部門:
現將《灤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灤縣人民政府
2015年3月9日
灤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縣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指示以及縣委的決定,貫徹執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不斷鞏固和發展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充分發揮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的作用,確保政令暢通;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三、縣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縣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
六、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領導下,協助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處理縣政府的日常工作,並負責協調縣政府各部門的工作。縣長、副縣長可以授權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以縣政府名義協調縣政府各部門的工作。
九、縣長外出期間,由常務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工作。
十、各局、各辦公室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審計局在縣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縣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縣政府要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按照簡政放權、轉變職能、創新管理的要求,進一步轉變作風,提高效率,增強政府科學決策和處理複雜事務的能力,建設創新政府、廉潔政府、法治政府。
十二、貫徹落實國家經濟政策和完善巨觀調控體系措施,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全縣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維護全縣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六、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七、縣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省政府、市政府有關規章、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由縣政府或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項,應當事先請示縣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縣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由縣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審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對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省政府和市政府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者由縣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十八、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全縣預算,重大規劃,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等,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二十一、縣政府各部門提請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根據中央、省、市“八項規定”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廉政建設有關要求,凡縣重大項目安排、土地指標使用等事項,要強化集中統一管理,按照“部門提出、縣政府主管負責同志組織研究、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簽批”的程式進行。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二、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三、縣政府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四、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建立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依託新聞發布平台和新聞媒體發布重要信息的制度。圍繞縣政府常務會議等重要會議內容、縣政府重點工作、公眾關注熱點問題,定期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縣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例行新聞發布制度,利用新聞發布會、組織記者採訪、答記者問、網上訪談等多種形式發布信息,推行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二十五、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縣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據法律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特別是政府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要決策部署,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重要動態,重大突發事件及其應對處置情況等方面的信息,主動、及時、全面、準確地發布權威政府信息。
二十六、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縣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七、縣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開展民主協商,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八、縣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
二十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一、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縣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二、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三、縣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三十四、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及其他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以及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討論決定縣政府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縣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工作情況。
縣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五、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通過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提請審議的議案;
(三)討論通過由縣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和重要決定;
(四)聽取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和縣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五)討論通過向市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六)討論決定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請示縣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縣政府常務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向縣長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縣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列席縣政府常務會議的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除參加國家、省、市各部門會議、出訪、在外省市出差及健康等原因外,不得請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會議,向主持會議的縣政府領導請假,準假後可安排其他負責同志代為列席。
縣政府常務會議應邀請縣人大、縣政協有關領導列席。根據議題安排邀請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及行政管理相對人代表旁聽會議。
三十六、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或受縣長委託的常務副縣長、或受縣長委託的兩名以上副縣長召集並主持,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十七、縣政府專題會議由副縣長受縣長委託或按照分工召開,研究、協調和處理縣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三十八、提請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縣長確定;會議檔案由縣長批印。會議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由分管副主任負責協調,達成一致。
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政策性規範性檔案,匯報部門要事前將文稿及說明材料報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核,未經審核的規範性檔案,不能列為縣政府常務會議議題。
三十九、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以及專題會議紀要,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
四十、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需要進行報導的,新聞稿須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縣長審定。
四十一、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常委會召開的有關會議,需副縣長列席的,由縣長確定。
四十二、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擬以縣政府名義召開會議的年度計畫。凡未列入計畫的,一般不得召開;特殊情況需要臨時決定召開的,須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批准。健全完善“無會月”制度。以研究協調解決問題的專題會為主,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一般提要求的會議。縣政府各部門部署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得以縣政府名義召開會議。
四十三、縣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次。擬在下一年度召開的全縣性會議,要於本年度12月中旬前將會議方案報縣政府辦公室審批。需要臨時召開全縣性會議,要提前報縣政府辦公室審批。
四十四、縣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一般不邀請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負責同志出席,縣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縣政府綜合部門召開全縣性工作會議,確需邀請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負責同志出席,須報縣政府批准,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批;邀請縣政府分管領導出席會議,須報縣長批准。
四十五、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務實、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類會議活動規模,堅持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減少參加人員,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六、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其內容、體例、格式等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河北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實施細則》的規定。要嚴格按程式報送公文,不得多頭報送。除縣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公文要突出思想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嚴格控制篇幅。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縣政府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縣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縣政府決定。
四十七、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縣政府領導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縣政府領導轉請縣政府其他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批。
四十八、以縣政府名義發文,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報縣長簽發。
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要公文要進行前置審核,由起草部門提前送縣政府辦公室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發文的必要性、可行性、重大政策措施的協調一致性、可操作性,必要時由縣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按程式報批並列會審議。
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屬縣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由分管副主任審閱並報請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報縣政府分管領導簽發或報縣長簽發。
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縣政府批轉或縣政府辦公室轉發。
四十九、縣委、縣政府聯合行文,由縣長或受縣長委託的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後報縣委簽發。
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聯合行文,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批後報縣委辦公室簽發。
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切實改進文風,嚴格控制各類檔案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縣政府同意。
五十二、縣政府各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向縣政府匯報工作,原則上向分管副縣長匯報,不得直接向縣長匯報。重大事項,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向分管副縣長匯報研究後向縣長匯報。
五十三、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出差、休假,應事先向縣長報告;副主任向縣政府分管領導、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報告。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行政正職出差、休假,應事先向縣政府辦公室報告,並向縣長和分管副縣長請假。
五十四、縣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五十五、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六、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七、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八、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要以剛性的制度約束、嚴格的制度執行、強有力的監督檢查、嚴厲的懲戒機制,切實遏制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中的各種違規違紀違法現象,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執行中央關於車輛、辦公用房和住房配備使用的有關規定。簡化規範公務接待,切實做到簡約、儉樸,不得奢華。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五十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一、縣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基層負擔;基層負責人不到轄區分界處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六十二、縣政府領導未經批准一律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活動。除縣委、縣政府統一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縣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三、縣長出訪須事先書面請示市長同意,經縣政府、縣委審核後報市政府、市委審批,副縣長出訪,經縣政府、縣委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訪,經外事部門審核,由分管縣政府領導、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審批。
六十四、縣政府領導會見外賓、外商和港澳人士,由接待單位提出請示,經縣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或招商局、商務局審核後,報縣政府審定;會見台灣來訪的人員及華僑、外籍華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單位提出請示,經縣台辦或僑辦審核後報縣政府審定。縣政府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不得直接邀請縣政府領導參加本部門、本鎮(街道辦)的外事活動,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發邀請函或請柬。
六十五、縣政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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