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陽縣自然資源局

灌陽縣自然資源局

灌陽縣自然資源局是灌陽縣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灌陽縣自然資源局
  • 辦公地址:灌陽縣灌陽鎮興建路11號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縣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研究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擬訂全縣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工作;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擬訂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實施國家提出的自然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總體規劃、城鄉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定區域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鄉設計以及各專業城鄉規劃,統籌銜接其他種類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協助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組織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自然保護區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關於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擬定全縣林業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負責林業、濕地和草原(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工作。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實施生態公益林資源保護、退耕還林、防護林體系建設等國家生態建設。
(九)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協助上級部門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全縣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工作;負責古生物化石、鐘乳石的監督管理;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負責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組織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擬訂和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對外合作發展戰略、規劃、計畫和政策。
(十四)負責城鄉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與規劃管理及批後監管工作。
(十五)根據授權,對縣人民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及縣委、縣人民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採、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指導鄉鎮有關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隊伍建設,協調、督促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重大案件;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負責組織實施《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管理和利用森林資源和林業用地;負責提出林業的地方性立法項目建議和起草有關政府規章草案;負責全縣林業行政處罰和執法稽查工作。
(十七)審核、指導全縣林業系統的基礎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負責全縣林業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使用。
(十八)負責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承辦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依法實施對林木種子的管理,指導全縣林木種子、苗木基地建設;組織指導全縣林業綜合開發實施工作。
(十九)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與運輸;負責林地林權管理並依法需報上級批准的林地使用進行初審。
(二十)組織實施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指導全縣森林病蟲害的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
(二十一)負責全縣土地、山林糾紛調處工作。
(二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三)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自治區黨委和縣委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現任領導

局長:蔣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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