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陽縣水利電力局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並組織起草配套規範性檔案和監督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灌陽縣水利電力局
  • 地區:灌陽縣
  • 職能:水利電力事業
  • 類別:政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
(二)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礦泉水、地熱水)。組織擬訂全縣水資源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計畫;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鎮規劃及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
(三)擬訂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四)按照國家、自治區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水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五)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處理鄉(鎮)間的水事糾紛。
(六)負責水利電力行業的資金調控和監督;提出有關水、電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建議。
(七)組織擬訂全縣水利電力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全縣主要江河的綜合規劃和專項計畫。
(八)編制、審查中小型水利、水電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負責水利電力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電力工程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
(九)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水庫、河口、灘涂、湖塘的開發和治理。
(十)負責全縣水利電力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鄉(鎮)的重要水利電力工程;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江河堤防的安全監督工作。
(十一)指導全縣水利工作。組織實施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水電管理、農村水電電氣化、農村飲水安全及村鎮供水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組織擬訂全縣水土保持規劃,負責有關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指導有關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信息、保密、安全、信訪、政務公開、績效考核、機關後勤服務、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職稱改革等工作。
(二)財務股
貫徹落實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及財務人員的培訓工作;對水電資金進行監督和審計;提出有關水利、電力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建議;對局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勞動工資、勞動保護、社會保險工作。
(三)水政股
負責水利法制工作;草擬水利規範性檔案;組織江河岸線的審定及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處理鄉(鎮)間的水事糾紛;承辦水利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水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四)規劃計畫股
指導全縣水利規劃工作,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負責提出中央、自治區、市和縣本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提出中央、自治區、市和縣本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負責水利綜合統計工作。
(五)水利技術股
負責小型水庫水閘安全鑑定、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及防洪排澇工程的技術審查、審批;對執行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範實施監督;編制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負責水利科技成果管理和新技術推廣工作;組織水利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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