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

府令46號

《瀘州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已經2006年10月18日瀘州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

市 長 朱以莊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條 為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本市的下列機關和組織:
(一)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
(二)市、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三)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四)依法受託執法的組織。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對市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對各區縣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考核。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對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考核。
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本級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各部門的法制機構具體組織實施本部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第四條 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是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評議、考核機關應根據上級行政機關的安排部署並結合本地實際,適時制定、調整評議的內容和考核的標準。
第五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應當嚴格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評議、考核中,要公正對待、客觀評價行政執法部門及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六條 評議、考核的標準、結果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評議,是指評議機關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對被評議對象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八條 評議工作可以與行風評議結合進行,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發放執法評議卡、開通執法評議專線電話、聘請監督評議員、開展民意測驗等方式進行。
評議活動應當邀請行政管理相對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有關組織參加。
第九條 評議機關每年應制定行政執法評議計畫,作出工作安排,組織對被評議對象當年的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進行評議。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考核,是指考核機關對被考核對象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所進行的考查核定。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考核作為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採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日常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日常考核是指由考核機關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組織有關人員對被考核對象的執法工作進行日常監督和檢查。日常考核應當將具體行政行為實施情況作為重點內容。考核機關應以案卷評查等方式,每年對被考核對象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年終考核是指考核機關按年初確定的目標任務對被考核對象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的考核。
行政執法年終考核,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調閱案卷、素質測試、個案監督及其他必要的方式進行,具體工作由考核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組織有關人員組成考核組實施。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持四川省人民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依法進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被評議、考核對象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由評議考核機關根據評議考核情況按百分值量化確定。
第十六條 對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評議、考核的結果和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考核結果作為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分值,並對被評議、考核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活動應當主動接受同級人大、政協和人民民眾以及新聞媒體的監督,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組織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活動加強指導、監督。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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