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
《瀘州市供氣安裝工程管理辦法》已於2010年4月13日經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劉國強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第一條 為了促進供氣安裝工程的市場競爭,規範安裝市場秩序,保證安裝工程質量,保護供用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瀘州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擴大投融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瀘州市境內除供氣企業內部安裝工程以外的新增供氣安裝工程。
第三條 從事供氣安裝工程設計的單位,必須具有國家認定的設計資質證書和GB1級《壓力管道設計資格證書》。從事供氣安裝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有國家認定的施工資質證書和 GB1級《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書》。禁止以個人名義從事供氣安裝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第四條 用戶申請新裝用氣、臨時用氣、增加用氣容量、變更用氣類別和終止用氣,必須先到當地供氣企業辦理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或結算費用。
第五條 供氣安裝工程在辦理完規定的用氣報裝手續後,由業主通過招標或自行選擇符合第三條規定條件的設計、施工單位及選購合格的材料、設備(計量儀表和樓幢調壓裝置除外)。
第六條 供氣安裝工程設計完成後,由設計單位提交供氣企業進行設計審核。如設計審核中出現爭議,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設計審核合格並取得同意施工的通知書後,方可進行施工。
第七條 供氣安裝工程施工完畢後,由供氣企業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由業主組織竣工驗收。如檢驗中出現爭議,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供氣安裝工程 ,與供氣企業簽定供氣契約後予以供氣。
第八條 供氣安裝工程施工過程中,供氣企業必須對隱蔽工程實施監督。施工單位應當提供有關技術資料,並適時提請供氣企業進行中間檢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隱蔽工程實施監督。
第九條 供氣安裝工程的施工,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圖紙進行,所採用的材料必須是經國家鑑定和推廣的合格產品,燃氣器具應當經省人民政府燃氣行業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的,列入《四川省燃氣器具銷售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凡是無資質、無證或超越資質、證書等級進行設計、施工,違反設計圖紙的規定施工,採用不合格產品施工的供氣安裝工程,供氣企業有權拒絕供氣。情節嚴重的,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條 凡因設計、施工、採用不合格的燃氣材料及設備等原因,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賠償其經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凡用戶不按規定的程式和條件進行設計、施工,或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或 採用不合格的燃氣材料及設備,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用戶自行負責。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它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供氣安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編制工程預算,經與用戶簽定契約後實施。施工完成後,應當按契約規定進行工程決算。
第十三條 為保證安全平穩供氣,供氣安裝工程使用的計量儀表和樓幢調壓裝置,由供氣企業提供並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規定在安裝前強制首檢。
第十四條 供氣安裝工程(包括燃氣熱水器和灶具)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內“誰安裝(銷售)、誰負責”。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自施行之日起3年內有效。2001年3月9日《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瀘州市供氣安裝工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瀘市府發〔2001〕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