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瀘州市優待老年人規定的通知

為進一步樹立敬老愛老的良好社會風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有關精神和規定,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瀘州市優待老年人規定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1-03-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規定簡介,規定詳情,

規定簡介

【發布單位】瀘州市
【發布文號】瀘市府辦發〔2002〕31號
【發布日期】2002-03-19
【生效日期】2002-03-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瀘州市優待老年人規定的通知
(瀘市府辦發〔2002〕31號)

規定詳情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省屬駐瀘企事業單位:
《瀘州市優待老年人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瀘州市優待老年人規定
為進一步樹立敬老愛老的良好社會風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有關精神和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指老年人為60歲以上的公民。
身份證或瀘州市老年人優待證均是確認老年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二、老年人進入國有或國家投資為主體的公園,門票實行免費。各風景區門票,憑 老年優待證實行減免。
三、市內體育場(館)和廣場,在不影響比賽和交通時,免費供老年人鍛鍊身體。
四、劇場、影院等文化娛樂場所,要對老年人給予優待。圖書館、博物館憑老年優待證免費進入,免費借閱圖書、雜誌。
五、老年人到各醫院看病、掛號費減半,並優先就診、化驗、檢查、取藥、繳費、住院。
對90歲以上的老年人,每年可進行一次常規體檢(不含特殊檢查),所需費用由各級政府解決 。
六、老年人進入收費公共廁所,免收入廁費。
七、在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售票點,應設定“老年人優先買票”的標誌。老年人進站,檢票、上下車優先。
市內公共汽車、縣以上長途汽車站侯車室(廳)以及沒有為老年人、母嬰室專設侯車室的火車站應設老年人專座。
八、各類服務行業,要結合行業特點,給予老年人優待和照顧。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可實行電話預約、分片包乾、上門服務等措施,滿足部分老年人特殊生活要求,收取服務費從優 或免收。
九、農村老年人不承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十、對非財政供養生活有困難的百歲以上高齡老人,由市、縣(區)老齡工作機構按月發給不低於100元的生活補助金,所需資金由市、縣(區)財政負擔。
十一、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實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 或免交;需要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向法務部門申請獲得法律援助。
十二、瀘州市老年人優待證由瀘州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統一製作,以物價部門核定的工本費,按自願原則向老年人發放。
本規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