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辦法

《瀏陽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辦法》是瀏陽市人民政府為加強鄉村建設規劃管理,規範鄉村規劃許可程式,保障城鄉規劃實施制定的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鄉村建設規劃管理,規範鄉村規劃許可程式,保障城鄉規劃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湖南省村鎮規劃管理暫行辦法》、《湖南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法規
第二條 在本市鄉、村莊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村民住宅等鄉村建設活動的規劃許可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鄉、村莊規劃區包括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範圍以外的鄉、村莊規劃區和城市、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規劃區範圍內、建設用地範圍外且已單獨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
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集體土地上和鄉、村莊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建設項目,按照城市、鎮規劃建設用地內國有土地上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的規定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第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村民住宅建設的,在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者開工建設前,應當取得市城鄉規劃局或鎮、鄉人民政府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四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按下列情形分別由市城鄉規劃局或鎮、鄉人民政府核發。
在鄉、村莊規劃區集體土地上進行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由市城鄉規劃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集體土地上和村莊規劃區集體土地上確需占用農用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由市城鄉規劃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村莊規劃區集體土地上不占用農用地和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集體土地上進行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持以下資料向市城鄉規劃局提出申請:
1.湖南省瀏陽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非本人申請的需提供申請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檔案;
3.項目批准(核准、備案)檔案;
4.已經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總平面圖;
5.1:500勘界圖六張、勘界報告六份(勘界圖上需村組蓋章);確需占用農用地進行建設的,提供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證明檔案;提交申請單位與村組使用土地協定;
6.土地使用證明檔案;
7.利害關係人書面意見和相關部門的批覆檔案;
8.符合規劃要求、達到規範深度要求並經審查的建築報建圖三套;
9.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資料。
(註: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項目需備齊1、2、3、4、5及9項資料,並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上註明“僅用於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用,不作為開工建設依據”;開工建設項目需備齊1、2、3、4、6、7、8、9項資料)
(二)市城鄉規劃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齊全或按要求補正全部申請材料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市城鄉規劃局自受理資料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六條 在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集體土地上進行村民住宅建設和村莊規劃區集體土地上確需占用農用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持以下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1.湖南省瀏陽市農村村民住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2.申請人戶籍證明;
3.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提供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證明檔案;
4.利害關係人書面意見;
5.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資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齊全或按要求補正全部申請材料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並依據規劃及相關規範在實測地形圖上標註擬選址位置,簽具選址意見並蓋章。
(三)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城鄉規劃局審查。
(四)市城鄉規劃局自收到初審意見後,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村民住宅建設不占用農用地和使用原有宅基地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持以下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1.湖南省瀏陽市農村村民住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2.申請人戶籍證明;
3.土地使用證明材料;
4.利害關係人書面意見;
5.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資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齊全或按要求補正全部申請材料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並依據規劃及相關規範繪製包括建設(建築)用地四界、尺寸等內容的圖紙,簽具意見並蓋章。
(三)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申請對規劃許可內容進行變更。變更《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持以下資料報原發證機關批准同意。
1.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變更《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申請報告(申請變更的原因及相關情況說明);
2.《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附屬檔案及附圖原件;
3.變更規劃許可內容涉及的相關檔案和圖紙。
第九條 需要辦理後續土地使用手續的,應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辦理;不需要的,應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否則《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動失效,需重新申請辦理。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每年十二月應將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情況(台帳和存根)統一報市城鄉規劃局進行備案。
第十一條 市城鄉規劃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對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和規劃條件要求予以核實。經核實符合的,核發符合規劃的證明;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的,不予核發符合規劃的證明,限期改正。
第十二條 在鄉村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分或處罰。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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