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鼓勵開展境外經濟合作辦法》在1997.11.06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鼓勵開展境外經濟合作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1.06
- 實施時間:1998.01.01
第一條 為了鼓勵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創辦境外非貿易性企業,全方位擴大對外開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金融機構和個人。
第三條 市政府每年通過多種渠道籌措一定額度的資金,建立市境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作為對外承包工程保函基金和支持為承包工程提供成套設備的企業。保函基金用於開具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
第四條 境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以低於同期貸款利率水平有償使用。其中預付款保函應由使用單位提供擔保。
第五條 使用境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須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市外經貿委、計委、經貿委、財政局組成的評估小組對其使用項目進行評估,報市政府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六條 鼓勵通過承包工程帶動成套設備出口。凡通過對外承包工程或設計諮詢帶動我市生產的成套設備出口的單位,可按不超過出口設備值1-5%的比例提取佣金或中介費。
第七條 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公司以及項目實施單位,可按外匯管理局核准的實際收匯額或財稅部門認定的利潤指標提取一定比例的獎金,經商有關管理部門同意後,列入成本。
第八條 企業因承包工程或勞務合作所得的實物收入,可按當地實價折算成外匯,也可按同期匯率換算成人民幣,計入企業效益指標。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對外派勞務人員的收費必須按物價部門核准的標準執行。
第十條 對國內外各界人士所提供的對外工程承包、勞務合作、設計諮詢和舉辦境外非貿易性企業的有效信息有關部門可按規定給付信息費。
第十一條 對本職工作以外提供有效信息者,由信息使用單位區別不同情況,按下列標準支付信息費:
(一)提供對外承包工程或設計諮詢項目信息的,按契約額的0.3%至0.5支付。
(二)提供勞務合作項目信息的,按中方投資額的0.5%至1%支付;
(三)提供舉辦境外非貿易性企業項目信息的,按中方投資額的0.5%至1%支付。
第十二條 單位所得的信息費,主要用於獎勵提供信息有功人員,其餘部分作為單位外經費用專項使用。
第十三條 信息費須由受益單位向市外經貿委申報,經市外經貿委確認後,方可支付。
第十四條 對提供勞務合作信息的個人,按出國勞務人員條件,優先安排其本人或親屬一人出國執行勞務,所在單位應給予支持。
第十五條 對有突出貢獻的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市政府應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十六條 對為境外承包工程提供成套設備、年出口額達到1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除按規定享受優先退稅政策外,市政府每年應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十七條 國外經濟合作項目,實行以經濟效益為中心的承包責任制。具體承包辦法由有經營權的公司自行制定;境外企業的承包辦法由主辦單位制定,經主管部門批准,報市外經貿委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瀋陽市鼓勵開展境外經濟合作暫行辦法》(沈政發〔1990〕91號)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