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瀋陽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3年4月22日
  • 公布時間:2013年5月13日
  • 施行時間:2013年7月1日
簡介,法則,

簡介

瀋陽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法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使用、檢驗檢測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個人和單個家庭自用的電梯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本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轄區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規劃、城鄉建設、房產、公安、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使用管理單位和個人參加電梯責任保險。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通過協助會員單位與保險公司協商保險費率等形式,推動會員單位購買電梯責任保險。
第二章 電梯的安裝、改造與維修
第六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施工開始5個工作日前,施工單位應當將擬進行的施工地點、施工內容、電梯參數以及電梯使用管理者等情況書面告知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七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等現場安全生產條件,並按照電梯設計檔案和標準的要求,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涉及電梯施工的土建工程以及電梯製造質量,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開始施工。
第八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應當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合格後,方可交付或者投入使用。
第九條 電梯改造時,原製造單位已經註銷,無法取得其委託、同意的,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在電梯改造完成後補充或者更新該電梯的產品標牌,並且在產品標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改造單位的名稱、許可證件編號、改造日期等信息。
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對改造後電梯的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工程監督檢驗合格後30日內,將安全技術資料移交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管理者,辦理相關移交手續;建設單位在向電梯使用管理者移交電梯時,應當同時移交安全技術資料。
第十一條 住宅電梯更換、改造、維修的,應當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相關機構或者專家進行鑑定評審,並出具評審報告。住宅電梯更換、改造、維修所需資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緊急情況下存在安全隱患、需要立即維修的,可以按照應急程式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相關業主應當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費用。
第三章 電梯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電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者;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者;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屬於單一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者;共有產權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定確定電梯使用管理者;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應當在租賃契約中約定電梯使用管理者;未約定的,比照第(三)項處理。
未明確使用管理者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是電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並建立健全電梯檔案管理制度;
(二)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繫;
(三)監督並且配合電梯的更換、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維保標識,標明應急救援電話;
(五)將電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置於乘客易於注意的顯著位置;
(六)委託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並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契約;
(七)制定出現突發事件或者事故的應急措施與救援預案;
(八)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根據電梯使用狀況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員,從事電梯安全管理的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並承擔以下管理職責:
(一)負責電梯運行日常巡視,記錄日常使用狀況;
(二)負責保管和按照規定使用電梯專用鑰匙;
(三)檢查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確保齊全清晰;
(四)監督並且配合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五)現場配合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並立即報告電梯使用管理者。
第十五條 電梯出現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停止使用,並且在乘客易於注意的顯著位置張貼《電梯隱患標誌》,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使用電梯。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消除電梯故障或者隱患,需停止電梯運行時間超過48小時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沒有物業服務企業小區所在地的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小區業主公告。
第十六條 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於旅遊觀光的速度大於2.5m/s的乘客電梯,以及採用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的電梯司機操作。
第十七條 電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登記。
報廢、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電梯或者拆除、轉讓電梯的,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在30日內,到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相應的報停、註銷、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以及住宅電梯,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功能的電梯運行安全監控系統,並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聯網;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同時建立相應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
新安裝的住宅電梯應當配置安全運行監控系統並聯網。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指導和規範本市電梯運行安全監控系統的建立和運行。
第十九條 乘客乘用電梯應當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除、毀壞電梯警示標誌、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
(二)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三)超過電梯額定載荷;
(四)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中逆行、玩耍打鬧;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為。
第四章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
第二十條 在本市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設定固定的辦公場所和配備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並按照契約約定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不得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
第二十一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與電梯使用管理者簽訂的日常維護保養契約,應當使用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制定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契約文本。契約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日常維護保養項目、要求和執行標準;
(二)日常維護保養起止日期和時間頻次;
(三)故障維修和應急救援抵達時間;
(四)維保單位和電梯使用管理者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二十二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保證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並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職責:
(一)根據《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等安全技術規範以及電梯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制定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方案;
(二)建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檔案,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4年;
(三)至少每15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並按照《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的要求開展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維護保養,記錄每次維護保養情況並經電梯使用管理者簽字確認;
(四)至少每6個月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測,自行檢測項目不得少於《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關於年度維護保養和電梯定期檢測規定的項目及其內容,並向電梯使用管理者出具檢測報告;
(五)在日常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電梯使用管理者出具《安全隱患標誌》,標明所發現的安全隱患情況以及建議採取的處理措施;
(六)協助電梯使用管理者制定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和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
(七)設立固定電話作為值班電話,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值班通訊暢通;
(八)接到困人故障報告後,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三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委派本單位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進行作業;對本單位的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並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
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至少保存4年。
第二十四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使用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二)使用存在事故隱患、報停、報廢的電梯;
(三)違規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維修、改造;
(四)其他危及電梯安全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時間、平均日常維護保養價格、人均日常維護保養台數、主要零部件檢查更換周期、保險購買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在行業內和向社會公開通報,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範運作。
第五章 電梯的檢驗檢測和安全技術評價
第二十六條 在用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電梯當年延遲檢驗的,電梯的定期檢驗日期不變。
電梯經改造、重大維修和重新啟用後,電梯的定期檢驗日期重新確定。
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的電梯,區、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故障舉報3次或者3次以上,並且經確認故障影響安全運行的,可以要求電梯使用管理者提前進行定期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實施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者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先行通知電梯使用管理者暫停使用電梯,並且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委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製造單位進行安全技術評價:
(一)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需要改變電梯的額定載重量、額定速度、轎廂尺寸、轎廂形式等主要參數的;
(四)遭遇水浸、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五)電梯使用管理者認為需要進行電梯更新、改造或者重大維修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安全技術評價的情形。
電梯移裝前,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委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製造單位進行安全技術評價。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電梯的使用狀況,責令電梯使用管理者進行安全技術評價。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製造單位進行安全技術評價時,應當組成不少於3人的專家評價組,綜合考慮電梯出廠說明書中的各零部件使用年限、實際使用頻率、日常維護保養工作質量等因素進行評價,並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價意見。
電梯經安全技術評價,可以達到安全運行要求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出具可以繼續使用的評價意見;無法達到安全運行要求或者繼續使用成本過高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出具維修、改造或者予以更換的評價意見,並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製造單位及其評價組成人員對評價意見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住宅電梯申請安全技術評價的,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將評價意見張貼在電梯顯著位置。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不定期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維保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抽查,建立年度考核制度。監督抽查可以自行或者委託相關機構進行,受委託的機構應當出具抽查檢測報告,並對其出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本市電梯的分布特點對電梯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按照相應比例進行監督抽查,並對以下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一)學校、幼稚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
(二)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
(三)故障頻率較高或者投訴較多的;
(四)經過安全技術評價認定為需要維修、改造或者予以更換的;
(五)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察的。
第三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實施電梯安全管理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房產、工商、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一)物業服務企業未落實電梯安全管理責任,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改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告知房產主管部門,由房產主管部門將物業服務企業的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物業服務企業因不履行物業服務契約約定,致使電梯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除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外,房產主管部門可以降低或者建議有關部門降低該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
(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嚴重違法經營,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議許可發放部門吊銷其許可,同時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辦理企業變更登記或者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需要追究其責任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其作出相應處罰;
(四)違反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許可資質、資格證書,拒絕、阻礙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地址,受理有關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以及電梯使用管理者的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的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未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就交付使用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 電梯改造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電梯改造後未更換產品標牌,標明相關信息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未能隨時與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繫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維保標識、未標明應急救援電話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將電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置於乘客易於注意的顯著位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制定電梯安全應急救援預案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電梯出現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隱患時,未在乘客易於注意的顯著位置張貼《電梯隱患標誌》的,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電梯未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十八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報廢、停止使用電梯或者拆除、轉讓電梯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停、註銷、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功能的電梯運行安全監控系統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法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使用電梯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及其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勸阻。違反有關規定使用電梯,造成電梯損壞或者相關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分包、轉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的要求開展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維護保養,或者未記錄每次維護保養情況並經電梯使用管理者簽字確認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對所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自行檢測,或者自行檢測項目少於《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關於年度維護保養和電梯定期檢驗檢測規定的項目及其內容,或者未向電梯使用管理者出具檢測報告的;
(三)在日常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未向電梯使用管理者出具《安全隱患標誌》,標明所發現的安全隱患情況以及建議採取的處理措施的;
(四)未設立固定電話作為值班電話或者值班電話不能保證通訊暢通的;
(五)接到困人故障報告後,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的。
第四十三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委派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的人員或者非本單位人員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作業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未對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現隱患不報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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