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郵政管理條例(2013年修正本)

瀋陽市郵政管理條例(2013年修正本)

(1996年5月31日瀋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6年7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5年7月29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關於修改〈瀋陽市郵政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5月22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3年8月22日瀋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2013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2013年11月8日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郵政管理條例(2013年修正本)
  • 性質: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14年1月1日
  • 發布機構瀋陽市人大
發布信息,章程,

發布信息

瀋陽市郵政管理條例(2013年修正本)
(1996年5月31日瀋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1996年7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根據2005年7月29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關於修改〈瀋陽市郵政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5月22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8月22日瀋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13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2013年11月8日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正文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遼寧省郵政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郵政業的規劃、建設、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
市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郵政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障郵政業的發展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市和區、縣(市)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扶持農村地區郵政設施建設,並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鼓勵、支持快遞企業發展,推進快遞服務體系建設。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郵政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鄉規劃。
編制城市、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獨立占地或者共同用地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和快件處理及儲運場所的位置和規模要求,保證郵政、快遞設施建設適應郵政業發展的需要。
鄉規劃內容應當包括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設要求。
第七條非營利性郵政設施建設用地,依法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予以劃撥。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郵政普遍服務營業場所。
郵政普遍服務營業場所應當用於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居住區、工礦區、商業區、旅遊景區、火車站、長途汽車客運站、機場、高等院校、賓館及商務寫字樓等建設工程,應當設定與之配套的郵政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鎮居民樓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定信報箱。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進行信報箱工程專項驗收。建設單位組織驗收時,郵政管理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其他單位應當參加驗收。未按規定設定信報箱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按照標準補建,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城鎮老舊居民樓未設定信報箱的,由市人民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建。
信報箱的維修和更換,由城鎮居民樓的產權單位或者物業服務單位負責,所需費用由產權單位或者產權人承擔;無產權單位或者物業服務單位的,產權人可以委託其他單位負責維修和更換,所需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第十條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城鄉規劃要求,在公共場所設定郵政報刊亭、郵筒(箱)等郵政設施,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免繳城市道路占用費等費用。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設定村郵站或者其他郵件接收場所,承擔本轄區內的郵件接收和投遞。
村郵站設定選點由村委會與郵政企業協商確定。郵政企業應當指導和幫助村郵站建設,並為村郵站設定郵筒(箱)。
尚未設定村郵站的,郵政企業應當與村委會簽訂接收轉投協定。
第三章服務與保障
第十二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以下內容:
(一)營業場所名稱、服務種類、營業時間、服務範圍、服務標準、資費標準;
(二)郵件、快件和匯款的查詢及損失賠償辦法;
(三)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四)用戶對其服務質量的投訴辦法;
(五)其他需要公示、公布的內容。
第十三條郵政企業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免費為用戶提供郵政編碼查詢服務。
地名主管部門在設定地址牌時,應當標註郵政編碼;郵政編碼發生變化時,郵政企業應當告知地名主管部門。地名和地址牌發生變更時,地名主管部門應當通知郵政企業。
第十四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綜合性商貿中心應當在便於投遞的地方設定郵件、快件接收場所。
住宅小區和商務寫字樓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為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投遞郵件、快件的車輛提供通行和臨時停放的便利,並協助郵政、快遞從業人員完成郵件、快件投遞任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未能提供便利的,由其物業服務單位負責郵件、快件的接收和傳遞。
第十五條郵政企業對用戶交寄的郵件,應當按照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限標準予以投遞。市內城區之間互寄的信件,應當在二日內完成寄遞;本市其他地區互寄信件,應當在五日內完成寄遞。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用戶需求,對市內郵件傳遞時限標準適時進行調整。
快遞企業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快件的投遞。
第十六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郵件、快件的安全管理,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郵件、快件安全。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制,制定郵路安全應急預案。
發生重大服務阻斷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確保郵件、快件安全,在一小時內將重大服務阻斷信息向當地人民政府和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告知用戶。
第十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郵件、快件收寄驗視制度。
對用戶交寄的信件,必要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可以要求用戶開拆,進行驗視,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用戶拒絕開拆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予收寄。
對信件以外的郵件、快件,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時應噹噹場驗視內件。用戶拒絕驗視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予收寄。
第十八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辦理給據郵件、快件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以書面契約確定企業與用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填寫給據郵件單式、快遞運單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提醒用戶閱讀服務契約條款,並建議用戶對貴重物品購買保價或者保險服務。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造成郵件和快件延誤、丟失、損毀、內件不符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的規定予以賠償。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郵件、快件賠償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對於用戶的投訴應當及時處理,並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答覆用戶。
用戶向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投訴後七日未得到答覆,或者對企業處理和答覆不滿意,或者投訴無人受理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覆。
被申訴企業應當自收到轉辦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郵政管理部門答覆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郵政企業應當將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快遞企業車輛取得道路運輸證件後,快遞企業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快遞服務專用標識。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和帶有快遞服務專用標識的車輛,在運遞郵件、快件時確需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確需在禁止停車的地點停車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可以通行或者停車,但應當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
第二十一條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提供郵政服務時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故意延誤投遞郵件;
(二)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
(三)限定用戶支付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郵件資費的方式;
(四)限定或者指定用戶使用高資費業務或者搭售其他商品;
(五)違法提供在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快遞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用戶的合法權益;
(二)冒用他人名稱、商標標識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三)違法扣留用戶快件;
(四)違法提供在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快遞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扣留、倒賣、盜竊快件;
(二)違法提供在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郵政設施;
(二)私開郵筒(箱)和向郵筒(箱)內投易燃易爆危險品及其他雜物;
(三)在郵政營業場所門前和郵筒(箱)周圍及郵政車輛必經通道內堆放雜物、擺攤設點,妨礙用郵或者影響郵政車輛通行;
(四)冒用郵政企業名義或者郵政專用標誌、偽造郵政專用品或者倒賣偽造的郵政專用品;
(五)妨礙郵政從業人員執行郵件傳遞任務;
(六)非法攔截、強登、扒乘運送郵件、快件的車輛。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郵政、快遞服務質量監督檢查,受理用戶申訴和舉報並依法處理。建立服務質量評價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第二十六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對郵政企業使用郵政普遍服務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
郵政企業應當按年度向郵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郵政普遍服務補貼資金使用情況,並接受郵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郵政企業設定郵政普遍服務代辦營業場所,應當於七日內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郵政企業將郵政普遍服務場所變更為委託代辦場所的,應當在變更前三十日內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委託代辦場所應當提供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等郵政普遍服務,並達到《郵政普遍服務》標準。
第二十八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項目收集、統計、分析運營信息,確保有關數據的真實、完整,並按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信息管理系統、安全監督管理系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系統聯網。
第二十九條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帶有郵政專用標誌車輛和帶有快遞服務專用標識車輛的管理。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快遞服務專用標識的車輛從事郵件、快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快遞服務專用標識的車輛。
第三十條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應當依法取得《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許可證》。
經營集郵票品,舉辦集郵票品展銷、拍賣活動的,應當依法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不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快遞企業經營快遞業務不符合快遞服務標準,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城鎮居民樓時,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定信報箱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定信報箱,所需費用由該居民樓的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法提供在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壞郵政設施的;
(二)向郵筒(箱)內投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三)非法攔截、強登、扒乘運送郵件、快件的車輛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冒用郵政企業名義或者郵政專用標誌、偽造郵政專用品或者倒賣偽造的郵政專用品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偽造的郵政專用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
(一)未按規定將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郵政普遍服務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的;
(三)設定郵政普遍服務代辦營業場所和將郵政普遍服務場所變更為委託代辦場所,未按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四)未將信息管理系統、安全監督管理系統與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系統聯網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快遞服務專用標識的車輛從事郵件、快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快遞服務專用標識的車輛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按國家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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