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農村經濟信息協會(簡稱瀋陽農信協會,英文名稱為Shenyang Rural Economics Inform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SREIA)是由全市各級農村經濟信息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經瀋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在瀋陽市民政局登記註冊於1999年12月成立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同時瀋陽農信協會也是瀋陽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單位。 瀋陽農信協會是會員與政府部門溝通、與市場聯繫的橋樑和紐帶。協會本著服務“三農”的指導思想,以“溝通、交流、合作、共享”作為協會不變的服務理念,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協調全市的農村經濟信息工作,促進信息事業發展和信息市場開發,並引導廣大會員參加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積極拓展農產品市場,為瀋陽市農村經濟的發展做出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農村經濟信息協會
- 外文名:Shenyang Rural Economics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 簡稱:瀋陽農信協會
- 縮寫:SREIA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瀋陽農信協會的業務範圍主要是:
(一)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和提出全市農村經濟和農村信息行業的發展規劃,推動我市農村經濟信息事業的發展。
(二)開展對經濟信息理論和實踐的研究,探索和開拓經濟信息轉化為生產力的途徑,促進農村信息市場的形成與發展。
(三)組織和協調全市各縣區農村信息市場的開發,加強農村經濟信息的交流和合作,提高信息的有效利用率。
(四)積極支持和協助各部門、各單位加強信息的組織建設,有效地開展農村經濟信息工作。
(五)積極組織舉辦各種類型的信息發布會、交流會、研討會,開展多種形式的信息交流活動。
(六)舉辦各種類型的農村經濟信息技術培訓班,普及科技知識,提高專業隊伍素質。為農村經紀人和農村中介組織、合作經濟組織等的管理人員進行業務資格培訓和資質認證。
(七)面向社會提供各類農業信息諮詢服務,逐步實現農村經濟信息服務專業化、商品化和社會化。
(八)根據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承擔組織調研任務。
(九)建立和發展與國內外農業信息組織、農協和團體的聯繫,促進國內及國際間的信息合作和交流。
(十)開展各種調查研究,編輯各類農業科普書籍、資料和刊物等。
協會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團體會員94個,個人會員720多人。協會已經組建了專家諮詢委員會,擁有農業技術和農村經濟類專家110多人。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瀋陽市農村經濟信息協會Shenyang rural economics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全市各級農村經濟信息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按照平等、互助、互利的原則,共同從事農村經濟信息資源開發、信息諮詢服務、信息綜合利用,以推進信息服務的社會化功能。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的憲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著開發農村經濟信息資源,服務“三農”的指導思想,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協調全市的農村經濟信息工作,促進信息事業發展和信息市場開發,為我市的改革、開放,為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提供信息服務,統籌城鄉經濟發展,促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第四條 本協會是瀋陽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是瀋陽市發展計畫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瀋陽市民政局;辦事機構設在全國農村經濟計畫管理信息網瀋陽工作站。辦公地址是瀋陽市瀋河區惠工街六號。
第五條 瀋陽農村經濟信息網專家諮詢委員會是本協會的專家諮詢機構,其專家是本協會的當然個人會員。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和提出全市農村經濟和農村信息行業的發展規劃,推動我市農村經濟信息事業的發展。
(二)開展對經濟信息理論和實踐的研究,探索和開拓經濟信息轉化為生產力的途徑,促進農村信息市場的形成與發展。
(三)組織和協調全市各縣區農村信息市場的開發,加強農村經濟信息的交流和合作,提高信息的有效利用率。
(四)積極支持和協助各部門、各單位加強信息的組織建設,有效地開展農村經濟信息工作。
(五)積極組織舉辦各種類型的信息發布會、交流會、研討會,開展多種形式的信息交流活動。
(六)舉辦各種類型的農村經濟信息技術培訓班,普及科技知識,提高專業隊伍素質。為農村經紀人和農村中介組織、合作經濟組織等的管理人員進行業務資格培訓和資質認證。
(七)面對社會提供各類農業信息諮詢服務,逐步實現農村經濟信息服務專業化、商品化和社會化。
(八)根據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承擔組織調研任務。
(九)建立和發展與國內外農業信息組織、農協和團體的聯繫,促進國內及國際間的信息合作和交流。
(十)開展各種調查研究,編輯各類農業科普書籍、資料和刊物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我市各類經濟管理部門,各區、縣(市)、鄉(鎮)、村、農場、農貿市場、農戶、企業等各級組織、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協會章程,履行本協會義務;(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三)在本行業中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三)本協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有權享受本協會的優惠待遇;
(三)優先享受農信協會提供的信息諮詢服務和工作指導;
(四)優先獲取農信協會的刊物、資料,以及所需的經濟信息;
(五)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履行本協會義務,服從本協會決議;
(二)關心本協會工作,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提供信息資料,交流工作經驗;承擔和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時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決定終止事宜;
(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以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根據需要可以請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秘書長由秘書長在理事中提名,會長聘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對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0年11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2003年11月4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