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總商會安徽商會是黨和政府聯繫本行業企業的橋樑和紐帶,是瀋陽市總商會領導下非贏利性的民間商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總商會安徽商會
- 直屬:瀋陽市總商會
- 性質:非贏利性的民間商會組織
- 宗旨:團結協作、合作多贏
機構簡介,商會章程,組織結構,
機構簡介
瀋陽市總商會安徽商會主要引導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積極參政議政;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引導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光彩事業”,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並重,發展企業、回饋社會; 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類展銷會、交易會,增進會員與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廣泛聯繫各地商會組織和機構,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幫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促進經濟交流與合作。承辦政府及瀋陽市總商會委託交辦事項。
瀋陽市總商會安徽本商會按照“入會自願、自主領導、自籌經費、民主決策”的原則,以深化改革和完善市場體制為契機,努力協調政府、社會各方面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不斷壯大商會力量;以促進遼瀋經濟發展,團結協作、合作多贏”為宗旨,發揚徽商“賈道儒行、厚德載物”之精神,繼承徽商“誠實守信、結夥經營”之傳統,積極推進遼瀋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達成資源共享,真誠回報家鄉。
商會章程
瀋陽市總商會安徽商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商會的名稱:瀋陽市總商會安徽商會。
第二條 商會的性質:是黨和政府聯繫本行業企業的橋樑和紐帶,是瀋陽市總商會領導下非贏利性的民間商會組織。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中國共產黨的 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提倡、引導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安徽籍會員素質,為進一步發展瀋陽和安徽的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商會接受瀋陽市總商會的領導。
第五條 商會的住所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六條 商會的主要任務
(一) 引導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積極參政議政;
(二)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三) 引導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光彩事業”,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並重,發展企業、回饋社會;
(四) 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
(五) 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類展銷會、交易會,增進會員與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六) 廣泛聯繫各地商會組織和機構,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幫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促進經濟交流與合作。
(七) 承辦政府及瀋陽市總商會委託交辦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安徽籍在瀋陽的工商企業及個體經營戶,承認商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均可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團體或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商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商會的意願;
(三) 企業或個人的經營業務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
第九條 申請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授權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商會的活動;
(三) 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的決議;
(二) 維護商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二條 商會的性質:是黨和政府聯繫本行業企業的橋樑和紐帶,是瀋陽市總商會領導下非贏利性的民間商會組織。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中國共產黨的 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提倡、引導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安徽籍會員素質,為進一步發展瀋陽和安徽的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商會接受瀋陽市總商會的領導。
第五條 商會的住所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六條 商會的主要任務
(一) 引導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積極參政議政;
(二)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三) 引導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光彩事業”,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並重,發展企業、回饋社會;
(四) 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
(五) 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類展銷會、交易會,增進會員與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六) 廣泛聯繫各地商會組織和機構,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幫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促進經濟交流與合作。
(七) 承辦政府及瀋陽市總商會委託交辦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安徽籍在瀋陽的工商企業及個體經營戶,承認商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均可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團體或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商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商會的意願;
(三) 企業或個人的經營業務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
第九條 申請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授權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商會的活動;
(三) 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的決議;
(二) 維護商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總商會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理事、常務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行使理事會職權。
(一)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二)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商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本會秘書長一人。秘書長由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報瀋陽市總商會批准後聘任。
第二十三條 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商會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四條 商會的會長任期一般為三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市總商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總商會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理事、常務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行使理事會職權。
(一)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二)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商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本會秘書長一人。秘書長由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報瀋陽市總商會批准後聘任。
第二十三條 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商會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四條 商會的會長任期一般為三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市總商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務理事、會長辦公會議;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商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七條 商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 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貫徹、執行、實施會長辦公會有關計畫、決定等;
(二)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五) 負責組織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商會設財務總監一人、副總監若干人。
第二十九條 總監、副總監職責:對商會的財務進行檢查和監督,確保財務工作正常運轉。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商會執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總商會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日常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本會和總商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會實際情況執行。
第三十八條 每年向瀋陽市總商會繳納會費2000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總商會審查同意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總商會備案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常務理事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通過,並經市總商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市總商會指導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商會經市總商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總商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2008年11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瀋陽市總商會備案生效。
第四十七條 該章程解釋權屬瀋陽市總商會安徽商會理事會。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商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七條 商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 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貫徹、執行、實施會長辦公會有關計畫、決定等;
(二)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五) 負責組織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商會設財務總監一人、副總監若干人。
第二十九條 總監、副總監職責:對商會的財務進行檢查和監督,確保財務工作正常運轉。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商會執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總商會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日常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本會和總商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會實際情況執行。
第三十八條 每年向瀋陽市總商會繳納會費2000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總商會審查同意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總商會備案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常務理事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通過,並經市總商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市總商會指導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商會經市總商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總商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2008年11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瀋陽市總商會備案生效。
第四十七條 該章程解釋權屬瀋陽市總商會安徽商會理事會。
組織結構
名譽會長:齊連雲
會 長:張孝華
常務副會長:黃啟慶 王水林 丁士強 王贏 何江民 張友元 黃長坤
秘 書 長:楊先兵
副秘書長:王大穩 韓兆林 陳祥勝 錢春明
顧 問:
田揚翥 原工商局副局長
王佑啟 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主任
胡修華 原鐵西區人大主任
吳孝常 原瀋河區副區長
周文高 原市檢察院副院長
王俊華 市人大常務委員會
葛德良 原瀋陽市捷運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
宣傳策劃部:
總 監:王贏
負責人:張興文 盛忠章
財務部:
總 監:王水林
負責人:江波
成 員:吳艷宏 莊傲梅 李愛
維權部:
負責人:王從軍
成 員:王榮祥
信息商務部:
總 監:黃啟慶
負責人:丁士強
秘書處:
負責人:楊先兵
成 員:石國新 王大穩 韓兆林 陳祥勝 錢春明 鐘增魁 謝銳 李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