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科學技術保密細則》在1986.10.28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科學技術保密細則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6.10.28
- 實施時間:1986.10.28
第一條 為了擴大對外科學技術交流,確保我市的科學技術秘密,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科學技術保密條例》和省政府《關於貫徹施行〈科學技術保密條例〉的若干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必須貫徹執行保密工作的指導思想,堅持內外有別,既便利工作又確保秘密的原則,貫徹突出重點、積極防範的方針,確保科學技術的核心秘密。有領導、有控制地放寬對非核心秘密的限制,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條 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密切協同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中共瀋陽市委保密委員會科學技術保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技保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全市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第五條 市科技保密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務院《科學技術保密條例》和有關科學技術保密的方針、政策;
(二)負責管理全市科技保密工作,並進行業務指導;
(三)負責審批市屬以下(含市屬)各單位的機密科技項目,並向國家上報絕密科技項目,負責中央、省駐沈各單位的科技保密項目的備案管理;
(四)負責監督檢查全市各單位科技保密工作的實施情況,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
(五)負責培訓科技保密人才,交流科技保密工作經驗,組織開展科技保密宣傳教育;
(六)協同有關部門追查重大失泄密事件;
(七)完成上級保密委員會及領導交辦的臨時任務。
第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可設立相應的科技保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
第七條 科學技術保密範圍:
(一)經國家批准的發明或我國首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和生物新品種等項目(主要指發明申報中的保密要點)。
(二)正在進行並且可能成為發明的階段性科技成果。其中包括項目已完成尚未進行技術鑑定的、準備上報的或者正在申請發明的;項目尚未全部結束或未成功,但在研製過程中已有突破的;對某一項現有技術或工藝具有獨創性改進,使之達到或超過了國際先進水平的。
(三)國外雖有但系國外專利或保密的重要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四)國外沒有或國外雖有但系保密和技術訣竅、傳統工藝技術和配方。
(五)為國防、軍工配套的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成果。
(六)在國際市場上有競爭力的產品技術、圖紙、資料、配方。
(七)從國外引進按協定或契約規定需要承擔保密義務的技術、資料。
(八)通過友好交往、引進人才或者其他秘密渠道獲取的國外尚未公開的技術資料、圖紙、樣品。
(九)未公開發表的,對科技發展有重要意義的新理論、新苗頭、新發現、新構想及未公開的專利。
(十)科技發展規劃、科技統計分析資料和需要保密的科技檔案、資料。
(十一)我市特有的各種(類)重要、稀有、珍貴的生物資源和農、林、牧、禽、水產、中藥材等品種及科研資料。
(十二)貯存科技保密項目數據的電子計算機軟體。
(十三)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項(主要指屬於保密的核心部分或關鍵部位的技術和其他科研成果)。
第八條 科學技術保密項目,須在綜合分析國外科技情報的基礎上,按其性質、用途、作用、意義、和技術水平、經濟價值及失泄密的危害程度,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一)絕密:是國家秘密的核心部分。涉及國家安全、我國特有發明創造、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技術訣竅或涉及重大經濟利益的核心技術,如被不應知悉者所知,能使國家遭受特別嚴重損失的,列為絕密級。
(二)機密:是國家秘密的重要部分。涉及國家安全、具有國際水平、或具有較大經濟利益的科學技術,如被不應知悉者所知,能使國家遭受嚴重損失的,列為機密級。
(三)秘密:是國家秘密的一般部分。對發展科學技術有較大作用、具有國內先進水平、涉及國防軍工常規製造裝備或具有一定經濟利益的科學技術,如被不應知悉者所知,能使國家遭受損失的,列為秘密級。
第九條 科技保密項目資料的使用範圍。
絕密級的只限於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單位和人員使用;
機密級的只限於直接需要的單位和人員使用;
秘密級的,工作需要的單位和人員都可以使用。
各部門各單位使用科技保密材料都應制訂使用制度,以防止失泄密事件發生。
第十條 劃定科技保密項目的程式和許可權:
(一)科學技術項目的密級由完成單位提出建議密級,報主管部門;
(二)絕密級,由主管部門初審,報市科技保密委員會複審,轉報國家科委審批;
(三)機密級,由主管部門初審,報市科技保密委員會審批;
(四)秘密級,由主管部門審批,報市科技保密委員會備案;
(五)中央、省各駐沈單位的科技保密項目,按隸屬關係上報,按程式審批,並報市科技保密委員會備案。
科技項目的密級系隨項目下達的,按下達的密級執行。
第十一條 解密、降密和升密。
凡國外已經不保密或國內已不先進的科技保密項目,要解除密級或降低密級。解除密級和降低密級的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調整,必要時應及時通報有關單位。解密、降密和升密的審批許可權按第九條辦理。
第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降密和解密。
(一)隨時間推移,已失去保密意義的;
(二)已經有了接替技術的;
(三)國外已失效專利或經其它途徑公開的技術;
(四)因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國民經濟建設需要,可擴大知密範圍的;
(五)科研項目中已確定對外開放的部分;
(六)其他需要降密或解密的。
第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提高密級。
(一)發現原定密級偏低的;
(二)近期內取得進展,對經濟建設和國家安全有重大意義的技術;
(三)新發現的對國家安全、科學技術和經濟建設有潛在效用的敏感技術;
(四)其他需要提高密級的。
第十四條 專利或技術協定、契約等承擔的保密項目的升密、降密和解密的手續,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已解密的科技項目,可按國家、省、市有關技術轉讓的規定和政策,以各種形式公布、轉讓和交流。
第十六條 不準利用公開的報刊、書籍、廣播、電視、電影、錄像、展覽等宣傳工具和形式,宣傳報導保密的科學技術內容。經批准出版的內部刊物刊登的內容、國內學術會議上宣讀的論文必須注意保密。機密級和秘密級項目的保密內容可以在相當密級的書刊上發表。
本市區域內的各單位,在各報紙、雜誌、通訊社、電台、電視台、出版社等單位發表有關科技保密項目的報導,須由被報導單位的主管科技部門或報導單位的保密部門負責技術處理審查把關。
第十七條 本市任何單位或個人向國外公布、轉讓、投案、攜帶、援助科學技術保密資料、樣品、樣本、中間體、種子、菌種、種苗、標本、論文、教材、錄音像帶等均不可涉及保密的科學技術內容,如涉及,須徵得有關部門同意,報市科技保密委員會審批後,方可進行。
中外合資、合作、獨資企業所需的科技保密資料,也按上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不準在電話中交談有關科技保密範圍的內容。
第十九條 科學技術保密,主要是針對國外,不得藉口保密,拒絕在國內交流。在國內應按照國家、省、市關於技術轉讓的規定進行協作交流。使用保密技術資料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保密義務。
不得將他人的保密技術據為己有,搶先發表或報獎。
外國科學技術資料,除與對方簽訂協定中規定需要保密的以外,都可在國內交流,但資料來源應予保密。
第二十條 需要向外賓開放的單位的科技項目,由本單位進行保密審查。保密項目不得接待外賓(包括港澳同胞)參觀、實習,也不允許外賓照像、錄像。
對外開放的企事業單位,須訂出接待計畫,包括接待人員、介紹口徑、參觀項目等內容,若接待外國進修生、實習生,聘請外國專家、教員,須訂出科技保密措施和計畫,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出國人員或出國定居人員,在出國前,由主管部門和外事派出部門進行保密教育,所帶資料要審查、登記並規定使用範圍和要求。不得擅自向國外介紹、提供科技保密項目。違反規定私自向國外介紹或提供科技保密項目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科技保密項目材料,應按《瀋陽市科學技術研究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檔案,標明密級,並建立開發利用、複製和銷毀管理制度,每年要進行一次檢查,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的職工要保守國家科技秘密。對科技保密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彰和獎勵;對失泄密的單位和個人要追查原因,追究責任。對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各單位可依據本細則制定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