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發布和使用巨觀性統計數據的規定

《瀋陽市發布和使用巨觀性統計數據的規定》在1997.04.07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發布和使用巨觀性統計數據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4月07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4月07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巨觀性統計數據的權威性、科學性、一致性,充分發揮統計數據的信息、諮詢和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巨觀性統計數據是指全市或各區、縣(市)地區性統計數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政府統計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內巨觀統計數據的發布和使用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統計數據,檢查監督巨觀統計數據的發布與使用情況,查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發布統計數據的行為。
第五條 公布或使用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時,必須以市統計局公布的為準。市直各主管部門公布和使用歸口管理的行業性統計數據時,須經市統計局核准,區、縣(市)(含開發區)公布本地區普查或年度統計調查數據之前,須經市統計局核准,凡未經市統計局核准的統計數據,一律不準公布和使用,不得作為制定政策、計畫,檢查計畫執行和考核工作實績的根據。
第六條 凡公布和使用地區性、行業性統計數據時,必須採用國家統一規範並通用的統計指標,不得使用含義不清,容易產生歧義的統計指標。
第七條 發布和使用地區性統計數據時,須與該地區統計局公布統計數據的文本相核對,不得從其他渠道摘錄或傳抄。
第八條 在公開發表的有關資料、文章中引用全市性統計數據,應搞清統計數據的時間、範圍、口徑和可比性;發布和使用未公開的統計數據,須經市統計局批准,並註明提供單位,否則不得使用。
第九條 對外提供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數據,按國務院辦公廳批轉的國家《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國辦發[1985]30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由所在的市或區、縣(市)統計局依照《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統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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