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木材行業協會

瀋陽市木材行業協會是由我市從事木材生產、流通、木材加工的企業, 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自願組成的行業性、服務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木材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enyang Timber Industry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STIA
  • 業務範疇:原木、進口木材、板材加工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業務範疇包括原木、進口木材、板材加工及以木材和板材為原料生產家具、地板、木門、櫥櫃、木窗、樓梯、木線、木皮等製品的企業,以及與木材行業相關的科研院所和社會團體。
協會直接受瀋陽市林業局和瀋陽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以及業務指導。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木材生產、流通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條例。積極組織、引導會員開拓市場,依法經營,努力提高木材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促進行業的發展。協調行業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會員服務,發揮協會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協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瀋陽市木材行業協會(英文譯文:Shenyang Timber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TIA)
第二條 瀋陽市木材行業協會是由我市從事木材生產、流通、木材加工的企業, 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自願組成的行業性、服務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業務範疇包括原木、進口木材、板材加工及以木材和板材為原料生產家具、地板、木門、櫥櫃、木窗、樓梯、木線、木皮等製品的企業,以及與木材行業相關的科研院所和社會團體。
第二章 宗 旨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
(一)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木材生產、流通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條例。積極組織、引導會員開拓市場,依法經營,努力提高木材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促進行業的發展。協調行業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會員服務,發揮協會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直接接受瀋陽市林業局和瀋陽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以及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遼寧省瀋陽市虎石台北大街123號,瀋陽國際木材交易中心
第三章 職 能
第六條 本協會的職能及作用
(一)制定行規行約,並監督貫徹執行,積極推動行業的信用建設,加強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經營行為,充分發揮協會完成行業自律的職能。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積極應對對外貿易紛爭,聘請行業法律顧問,並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與木材產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方面的培訓講座,充分發揮行業維權的職能。
(三)開展調查研究,收集和整理國內外同行業的經貿、技術等信息,創建會員企業多種信息發布的平台;向主管林業局提供行業發展的數據統計及分析報告,真實反映行業現狀,求得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關注與支持;同時,認真及時地傳達和貫徹國家有關林產品最新發布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條例,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做好林產品的生產和流通的管理,並為企業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充分發揮協會作為橋樑與紐帶的職能。
(四)組織開展國內外有關經貿、技術、工藝的經驗交流、講座論壇、實地考察等活動,參與並組織大型的進出口貿易交流會,推動瀋陽木材行業企業的進步和發展,促進瀋陽木材行業對外貿易往來,充分發揮協會促進經濟發展的職能。
(五)開展技術服務,協助會員單位解決技術難題;同時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各種類型的培訓班,培養人才,推動行業技術及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充分發揮協會推動行業素質提升的職能。
(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利益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為關係到行業整體利益有關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向主管單位及相關部門提出專業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協會在政企之間協調溝通的職能。
(七)支持推廣木材生產、流通、加工和節約代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組織開展國內外同行業的合資合作、學習考察等活動,促進行業的發展,充分發揮協會有助於行業提前完成技術改造的職能。
(八)公正廉明地開展會員服務工作,堅持高水準職業操守的原則,應對會員單位的經營戰略、工藝技術及相關智慧財產權絕對保密,充分體現協會在行業內權威、凝聚和向心的作用與職能。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以下職能:
1、對協會章程的制定或修改,行規行約的建立進行表決;
2、選舉產生會長單位及理事會成員;
3、對協會工作計畫及行業發展規划進行表決;
4、對會費合理使用方案進行表決;
5、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進行表決;
6、對會長及理事會會議決議進行審議和監督;
7、對涉及會員整體利益的重大決策進行表決。
二、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並執行,會員大會須作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因有特殊原因需臨時提前或延期召開的會員大會,須通告所有會員單位;因涉及整個行業全體會員利益而緊急召開的會員大會,須由半數以上會員單位、全體理事會成員參加,其決議方可生效,並通告所有會員單位。
四、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五、 協會會員: 凡屬瀋陽市行政管轄區域內,從事木材生產、流通、木器加工等經營活動的、持有工商經營執照及木材經營許可證的國營、集體、外資和民營企事業單位,以及與木材行業相關的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等組織,自願提出申請,積極配合協會工作,堅決擁護協會章程,按期繳納會費;經秘書處審核、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協會會員,由協會秘書處統一頒發會員證書和牌匾。
六、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自覺自愿提出申請加入本協會;堅決擁護本協會的章程;積極回響、配合和參與協會的任何決策和工作;自願在任何場合,從各種角度,維護和提升本協會的聲譽和地位。 七、會員入會的程式:
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按社團職務交納會費;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和牌匾,並通告全體會員單位。八、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獲得協會提供的信息、資料、諮詢等各項服務的優先權;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合法權利。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遵守大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的義務;
(二)維護本行業、本協會及其他會員合法權益的義務;
(三)關心和支持協會的工作,盡力完成協會委託和交辦工作的義務;
(四)按時參加協會會議;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
(五)為協會提供真實情況及數據的義務,便於政府統計及立項等工作;
(六)對協會提供的數據、技術、工藝等相關智慧財產權的信息和資料,具有保密義務,如有違反者,予以通告批評,嚴重者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和會員牌,視為自願退會;會員如果一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在會員內部通告。
十一、會員如有不遵守本章程規定者,將由本協會指正教育;如有違反本章程第九條規定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在協會各信息發布媒介中予以大會通告。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監督機構,由理事單位成員組成,首先應是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在享有會員同等權利及義務的基礎上,同時享受以下的權利及義務:
1、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成員;
2、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
3、監督舉報違法亂紀、違反《章程》、違背行規行約守則行為的企業或個人;
4、監督常務理事會成員是否盡職盡責;
5、監督協會工作的計畫與實施狀況;
6、監督協會內部的人員、人事和財務的管理制度及狀況;
7、積極回響、參與和組織會員大會的籌備工作;
8、 積極開展有利於協會及所有會員發展的推廣和促進工作,如為經貿洽談、經驗交流、技術引進等事項提供信息、搭建平台;
9、介紹及吸納非會員單位加入本協會等義務。
二、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三、理事成員退會辦法同於第七條、第十款的規定。
四、理事會成員任職期間,如有違反本協會章程規定者,或退會之後,如有危害協會及會員單位聲譽地位者,予以大會通告,情況嚴重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條 常務理事會
一、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長、常務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指導及主持本協會日常工作管理,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其職能。
副會長單位是基於區域或行業內產業的性質而產生設立。或以望花、九路、長青、東行、北行、遼中、新民、康平、法庫等分區設立;或以木材流通、木製品(下設木材加工、家具、地板、木門、櫥櫃等)、建築工程木製品等專委會形式設立。副會長須由具備一定高度的思想意識、社會影響力以及社會責任感的企業法人擔當。負責召集本區或專業內相關企業,嚴格遵守國家及地區的各項法律法規,積極配合協會各項工作的開展;對行業發展規劃、行業重大決策、協會日常管理具有提案、表決和監督的職責。
二、常務理事成員的必備條件:遵紀守法、合法經營的企事業單位法人或負責人;在本行業或某區域、領域內享有威望;具有很高的行業美譽及信用地位;具有極強的與政府相關部門及行業相關組織溝通的能力;堅決擁護、遵守和執行《章程》及大會決議事項。
三、常務理事會的權利及義務
1、對常務理事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的任免有表決權;
2、對與協會工作相關方針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有提案建議權;
3、對行業內重大事項或決議有決策權;
4、對協會財務年終報告有審計的權利;
5、堅決執行本協會委派的工作安排,認真做好委託的事項;
6、在與各機構組織交流聯誼的活動中,應盡推廣協會職能作用的義務;
7、在任何時間、任何場合,應盡維護本行業協會整體利益和聲譽地位的義務。
四、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四分之三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二)堅決服從主管部門瀋陽市林業局的領導;
(三)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市林業局和市民政局審查並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代表人。
第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行業整體利益與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溝通;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會議;
(五)協會人事任免及管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財務工作;
(七)協會各項費用收繳及支出的終審;
(八)秘書處工作的監督指導;
(九)相關產業協會的交流。
第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可兼任常務會長或理事長、常務理事長。
第十六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針對行業發展進行有計畫、有步驟的全面策劃,並由此進行協會日常各項工作的開展;
(二)有計畫、有步驟地組織與實施《章程》規定的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
(三)嚴格遵照會長和常務理事會的領導和監督,有計畫地開展制定與實施年度計畫和預算的工作;
(四)每年年末對理事會進行述職報告;
(五)對機構內部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參與提名;
(六)在會長、理事會、會員大會會議上具有表決權。
第五章 協會的職能部門
第十七條顧問組:
(一)行業自律的法律顧問:由通曉國家及地方關於木材行業法律法規的國家行政人員擔當;常務理事會提名、會長會議審議通過,進行公開聘任。為會員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條款,提供諮詢服務。
(二)企業維權的法律顧問:由具有律師資格的個人或團體擔當,常務理事會提名、會長會議審議通過,進行公開聘任。為會員單位在生產經營行為過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執法、經濟糾紛、重大契約、勞動用工的方面,提供法律援助。
(三)專家顧問組:由熟悉和掌握行業基礎知識與先進工藝技術的,身在科研院所、檢測機構的,在行業內頗具威望、美譽的,以及掌握某領域先進技術或專利的人士擔當,常務理事會提名、會長會議審議通過,進行公開聘任。為企業在發展進程中學習和掌握基礎專業知識、引用先進工藝,提供技術方面的服務。
第十八條 財務部:進行日常財務工作職責,接受會長直接管理;為理事會提供重大活動階段性、每半年階段性、全年總結性財務報告;為會長、協會工作提供預算分析報告;監督協會日常工作發生的費用支出狀況,以及會費收繳情況。
第十九條 秘書處:協會各項工作的執行部門;由秘書長、副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按職能下設有:
一、會員部:協會重大活動的組織執行(如會議召集、通知、檔案傳達等);會員的發展;會費的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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