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書法家協會

瀋陽市書法家協會,1991年7月1日成立,登記管理機關為瀋陽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為瀋陽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書法家學會
  • 外文名:Shenyang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 簡稱:瀋陽市書協 
  • 主管單位:瀋陽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 登記單位:瀋陽市民政局
  • 屬性:非營利性組織 
  • 社團地址:瀋陽市和平區北三經街66號 
  • 社會組織類型:社會團體
組織體系,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組織體系

主席 盧 林
副主席高鳳江 趙友章 李震 陳洪普

業務範圍

普及書法知識,培育書法人才,推動書法創作,繁榮書法藝術。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瀋陽市書法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全市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組成的人民團體,是瀋陽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書法家、書法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書法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二條 瀋陽市書法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堅定文化自信,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書法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和組織全市書法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努力推出更多無愧於民族、無愧於時代的優秀作品,不斷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為建設文化強市、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強大的價值引導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動力。
  第三條 瀋陽市書法家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照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組織會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德藝雙馨為標準,努力提高會員的政治素質、道德水準、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弘揚“愛國、為民、崇德、尚藝”的中國文藝界核心價值觀,踐行中國文藝工作者職業道德公約、培育良好的職業精神和職業道德,加強行業服務、行業管理、行業自律。
  第五條本會積極履行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的基本職能,在行業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通過組織學習、深入生活、採風創作、評獎辦會、成果展示,開展理論研討、調查研究、書刊出版,強化惠民公益服務、對外交流、人才培訓、權益保護等各項工作,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繼承和發揚我國書法藝術的優秀傳統,堅持正確的發展方向,提倡藝術形式、風格、流派多樣化。認真組織各種形式類別的書法展覽和比賽,組織評獎活動,開展書法理論研究,組織學術交流,加強編輯出版工作,大力繁榮書法創作。推動書法教育,培養書法人才,壯大書法隊伍。對成績突出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七條 加強與各區書法家協會、各行業書協等組織聯繫,通過各種方式密切與廣大會員的溝通和聯絡,使瀋陽市書法家協會真正成為全市書法工作者之家。
  第八條 加強同外省市書法家和書協的聯繫與交流,推進對外書法交流,增進同各國書法家、書法組織的友好交往;增進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書法家以及海外華人書法家的聯繫和友誼。
  第九條 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加強協會管理,加強會員自律,維護會員的民主權利和正當的經濟權益,保障會員從事正當的書法活動的自由。
  第十條 努力為會員服務,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並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為會員從事創作、理論和其他書法活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氛圍,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瀋陽市書法家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和個人會員制。
  第十二條 在瀋陽市從事書法創作、理論、編輯、教學,有一定成就和社會影響者,凡贊成本會章程,年滿16周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兩名會員推薦,並附交有關材料,報本會審查批准、履行手續後,方可為本會會員。入會條件細則依據本會章程另行制訂,經主席團批准後,由駐會領導機構實施。
  第十三條 各區、縣(市)書法家協會和市直機關、企業等書法團體或組織,凡贊成本會章程,並具備相應條件,可提出申請,報本會主席團審批,履行手續後,可成為瀋陽市書法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應當享有的權利: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有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應當履行的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自覺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接受並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向本會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凡會員有下列情形者,經主席團通過後,即可開除會籍:
  (一)被剝奪公民權利者;
  (二)嚴重違法亂紀,違反國家人民利益者;
  (三)破壞瀋陽市書法家協會聲譽,侵犯本會利益者;
  (四)入會後無故多次不參加瀋陽市書法家協會活動者。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七條 瀋陽市書法家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瀋陽市書法家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出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出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主席團聘任。協會工作實行主席團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理事會閉會期間,以主席團為常設領導機構,領導瀋陽市書法家協會工作。
  第十八條 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必要時由主席團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時,主席團必須進行召集。
  第二十條代表大會期間,由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必要時由主席召集開會。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推舉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主席團處理瀋陽市書法家協會日常事務,並根據需要以及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 由會員代表大會推舉或理事會聘請名譽主席或顧問若干人。名譽主席和顧問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對書法家協會的工作起參謀、諮詢、促進作用。
  第二十三條 對無故長期不參加協會活動的理事會成員,理事會有權通過召開理事會會議罷免其在理事會中擔任的相關職務。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 瀋陽市書法家協會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社會力量贊助和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瀋陽市書法家協會簡稱瀋陽市書協。瀋陽市書法家協會的名稱“瀋陽市書法家協會”,英文譯名“Shenyang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CA。
  第二十六條 瀋陽市書法家協會免收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瀋陽市書法家協會。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瀋陽市書法家協會第六次代表大會通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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