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建設工程監理條例

瀋陽市建設工程監理條例》意在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規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提高工程建設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建設工程監理條例
  • 適用地區:瀋陽市
  • 施行時間: 2002年3月15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規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提高工程建設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的委託,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經建設主管部門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檔案、建設工程監理契約及其他建設工程契約,對工程建設實施的專業化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監理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監理活動實行監督管理。
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維護建設單位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
第六條 設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檔案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契約。
監理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方可承擔相應的監理業務;
第八條 實行監理單位資質年檢制度。未經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監理單位,不得從事監理活動。
第九條監理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到原批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並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分立、合併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二)歇業、破產或者以其他方式終止業務;
(三)變更名稱、住所、所有制形式;
(四)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
第十條 外埠的監理單位來本市從事監理活動的,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備案的,不得在本市從事監理活動。
境外或國外的監理單位來本市從,事監理活動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必須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監理業務,不得轉讓監理業務,不得為本單位投資的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出租或者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擔監理業務。
第十三條 實行監理人員資格認證制度。監理人員執業,必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格認證,並取得崗位證書。
實行監理人員執業年檢制度。未經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不得從事監理業務。
第十四條 監理人員執業應當加入監理單位,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擔監理業務。
第三章 監理的範圍和內容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投資決策階段、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推行監理制度。
第十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七條 監理的內容包括:
(一)協助建設單位進行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
(二)協助建設單位優選設計方案、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審查設計檔案;
(三)控制工程質量、投資和工期;
(四)監督建設工程契約的履行;
(五)協調建設單位與工程建設各方的工作關係;
(六)其他需要監理的事項。
第四章 監理的實施
第十八條 實行監理招標投標制度。
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可以委託一個監理單位承擔建設工程全部階段或者部分階段的監理,也可以委託幾個監理單位分別承擔建設工程各個階段的監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中標的監理單位簽訂書面監理契約。
建設單位應當自監理契約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契約文本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契約約定的監理事項,按規定成立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以及其他監理人員組成的項目監理機構。
項目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監理單位自項目監理機構成立之日起7日內,將項目監理機構組成人員情況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實施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發出書面通知,告知監理單位名稱、監理的範圍和內容、監理許可權以及總監理工程師等事項;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向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發出書面通知,告知項目監理機構組成人員及監理許可權。
第二十三條 項目監理機構必須按照監理規範對工程質量、投資、工期實行控制。
承擔施工階段監理業務的項目監理機構必須進駐施工現場實施監理。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設計規範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發現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和施工技術標準的,應當書面通知施工單位改正。
第二十五條 工程所用材料進場驗收合格書、工序驗收交接合格書、工程款支付通知及停工通知應當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
總監理工程師根據實際需要可以下達工程暫停令和其他指令。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員不履行監理職責或者不稱職的,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監理單位應當自人員更換之日起7日內,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依照國家規定必須實施監理的建設工程未實施監理的,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工程監理單位的,處以5 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監理單位而未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監理單位的,可以處項目契約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監理資質等級證書擅自從事監理活動的,予以取締,並處以契約約定監理酬金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等級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接監理業務的,處以契約約定監理酬金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
(二)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監理業務的,處以契約約定監理酬金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
(三)轉讓監理業務的,處以契約約定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四)與被監理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監理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一年;
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崗位證書,五年內不予註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註冊。
第三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理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 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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