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建設動遷安置暫行條例

1983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建設動遷安置暫行條例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3.09.27
  • 實施時間:1983.09.2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動遷安置工作更好地為城市建設服務,根據《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和《遼寧省城鎮房產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項目,其建設用地必須經規劃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方可對建築用地上的單位和居民進行動遷,拆除建築物。
第三條 市、區房地產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動遷安置工作的職能機構。建設單位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服從房地產部門的指導,依據本條例辦理動遷安置工作;公安、司法、城建、市容、公用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要積極予以配合,共同保證動遷工作的實施。
第四條 動遷單位和動遷戶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限期內遷出,動遷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動遷戶所在單位,要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共同做好動遷安置工作。
第二章 關於動遷戶的臨時安排、補助
第五條 凡居住在建設用地範圍內,持有房屋使用證,並與戶口簿和糧食供應證相一致者,為動遷戶;出租的私有房屋,其租用人為動遷戶。只有戶口簿和糧食供應證,而無對應的房屋使用證者,不算動遷戶。
第六條 動遷戶的臨時住房,原則上自行解決。確實無力解決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協助安排。自行解決臨時住房和單位協助安排者,建設單位發給個人或單位動遷補助費。補助標準:每戶三口人以下的每年二百元;四至五口人的二百五十元;六口人以上的三百元。動遷戶搬遷時,按戶發給一次性搬家補助費五十元。
第七條 動遷單位的臨時安置,原則上自行解決或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協助解決,由建設單位發給一次性補助費。補助標準:直接從事生產的單位,按在冊固定職工人數每人補助一百元;非生產性的單位,按使用房屋的面積付給搬遷費,每平方米三元。
第八條 由建設單位和職工所在單位負責搭設的暫設房,在動遷戶搬入新房時,必須交由建房單位及時拆除或經批准繼續作暫設房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出租、轉賣。
第三章 關於動遷房屋的拆除和補償
第九條 為統籌安排建設用地,促進舊區改造,凡參加全市統一組織建設住宅的單位,要從新建住宅面積中,拿出百分之三十五作為動遷用房;公共建築用地參照住宅建設用地定額折算收取動遷費。動遷費必須專款專用,不準挪占。
自行選擇建設用地的單位,動遷戶用房超出百分之三十五的,按照“誰建設、誰安置”的原則辦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拆除房管部門直管房屋時,區別地區情況,按質作價補償,房管部門不再要產權;也可互換產權。
第十一條 拆除單位自管房屋時,要求保留產權的,不予補償;只要求使用權不要產權的,給予適當補償;使用權和產權都不要的,根據不同地區情況,按質作價補償。
第十二條 私有房屋原則上由房主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願自行拆除的,可由建設單位按房地產管理部門確定的房價進行徵購。
第十三條 在拆遷範圍內,違章搭建的房屋、棚廈、門斗、圍牆、板障等,應無條件自行拆除,不予補償。拒不拆除者,由公安部門協助建設單位強行拆除。
第十四條 凡因動遷移動煤氣、上下水、熱網和電纜管線等,由建設單位按規定承擔費用,主管部門負責移建。遇有大型設備和構築物的拆除、運輸、安裝,建設單位承擔一次性費用。
第十五條 拆遷範圍內需要移動或毀掉的樹木,按《瀋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關於動遷戶的住房安置
第十六條 動遷戶的住房,按原居住面積進行安置。對人口多、住房擁擠,需要增加面積的,由住戶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承擔百分之五十的建房投資,方允許增加面積。但增加後的居住面積,每人平均不得超過五平方米。
第十七條 動遷單位的用房,按原面積就地或易地安置。
第十八條 拆遷農村集體或農民的房屋,由用地單位補償工料損失費,當地政府組織自建。
第五章 關於違法亂紀問題的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隨意提高動遷補償費和行賄受賄、營私舞弊,勒索擠占房屋者,除由有關部門追回房屋及非法所得外,並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准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動遷單位和動遷戶,無理取鬧,拒不搬遷,影響工程施工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要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無效仍拒不搬遷的,由建設單位交公安、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月3日頒布的《瀋陽市基本建設動遷安置暫行規定》同時廢止。本條例如與上級規定精神有牴觸者,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由市房地產局負責實施,並制定實施細則。郊區、縣城鎮建設用地的動遷安置工作,按本條例和市房地產局制定的實施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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